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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工商稅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遵循競爭原則。這是哪部保險法?

本文從五個方面詳細論述了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地位和意義。2.誠實信用原則在各種民商事和經濟法中的應用。3.誠實信用原則在各種民事活動中的應用。4.誠信原則在律師職業道德中的應用。5.誠信原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應用。

壹、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地位和意義

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整個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在各種民事法律制度和壹切民事法律規範中起主導作用。由於這些基本原則,許多民法規範成為壹個有機的整體。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也是立法者和司法機關解釋民法規範的重要依據。在沒有具體民法規範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也可以根據基本原則處理各種民事糾紛。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信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壹直倡導的基本道德。誠信就是真實不欺,不自欺也不欺人。我們應該真誠地為自己做好事,真誠地推進道德。對別人誠實。信用的含義是誠實,但主要是指在與人交往中信守承諾,實踐約定。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為:(1)任何壹方都應當對他人和消費者誠實,信守承諾,註重信用;(2)當事人應當善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充分尊重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不得濫用權利損害他人。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是協調各方利益、保證市場有序規範的重要法律原則。它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被稱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

誠信原則與公平原則壹樣,是市場活動中的壹項重要道德規範,是道德規範的法律表現。我國民法確認了這壹體現社會主義道德的原則,從而使道德原則成為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這對於維護社會道德和公共利益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各種民商事和經濟法中的適用

誠實信用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法》)中的適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在調整市場競爭過程中,為規制不正當競爭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反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以不合法或者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法,與其他經營者進行競爭的行為。其中,狹義的不正當競爭可分為七種,即欺騙性交易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低價傾銷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毀商譽行為。這些行為都是違背誠信原則的表現。

《消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的基本行為準則如下:壹是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根據反法第五條的規定,有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消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

《消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壹)采取欺騙手段有獎銷售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的;(2)利用有獎銷售推廣質優價廉的商品。

這些法律規定有力地維護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反壟斷法中的適用。

誠實信用原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中的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權益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消法》強調經營者和消費者處於平等地位。該法第四條特別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由此可見,誠信原則這壹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在消法中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國《消法》為消費者確立了九項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結社權、獲得相關知識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批評權。

《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其實是對經營者誠信的要求。

《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的權利就是經營者的義務。《消法》規定了經營者的下列義務: (壹)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2)接受監督的義務;(3)確保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四)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⑸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6)出具憑證和文件的義務;⑺保證質量的義務;(八)履行“三包”義務或者其他責任;(9)不單方作出不利於消費者的義務;⑽不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所有這些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應用。

誠實信用原則在產品質量法中的應用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與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產品質量是指產品的適應性,即滿足用戶和消費者需求的產品特性的總和。

產品質量法作為大陸法系的法律之壹,規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當然,它也包含了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其中,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可分為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兩大類。法案的義務包括:1。產品質量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和實物樣品所表明的質量狀況。2.包裝和產品標識:(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3)已按要求標註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四)限用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⑸對於易腐爛變質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中文警示標誌或警示說明。

不作為義務為:1。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2.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4.嚴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法》第四條規定,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造產品產地,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這是民法誠信原則的有力保障。

誠實信用原則在其他民商法中的適用

《擔保法》第三條規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商業銀行法》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證券法》第四條規定:“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誠實信用原則在各種民事活動中的適用

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領域的應用

商標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是某種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類似服務經營者使用的顯著標誌。

各種商標侵權行為都是對民法誠信原則的違反,對這些行為的法律制裁是對誠信原則的有力維護。商標侵權包括以下幾種: (壹)未經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三)偽造、制造或者擅自銷售他人註冊商標的。

第二,誠信原則在廣告領域的應用

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費用的壹種大眾傳播活動。廣告法是我國民法體系中的重要法律之壹,民法的基本原則應當與廣告行為相適應。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領域的應用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我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此外,我國《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根據合同使用的文字和表述、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關於合同的解釋,其中壹項原則被稱為誠信解釋原則,這是訂立和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則。在解釋合同中有爭議的條款時,誠實和信譽當然是壹個重要的規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合同條款,要求探究當事人訂立條款的真實意思,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不違背公平原則,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平衡。

關於合同履行原則,有壹個合作履行原則,即當事人既要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又要基於誠信原則協助對方履行債務。壹般認為,合作履行原則包括以下內容:(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適當收取款項;(2)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往往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便利;(三)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否則應當對擴大的損失負責;(4)發生合同糾紛,各方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誠信原則在代理活動中的應用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法律效力直接屬於被代理人。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代理中具有重要意義。

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當遵循壹些基本原則:(1)行使代理權應當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應當在被代理人或者指定單位授予的範圍內積極作為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務。應當從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認真履行代理職責,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計算和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不得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則將與他人承擔連帶責任。(2)要行使代理權,必須履行妳的職務要求。代理人應該對委托人誠實守信,在處理代理事務時,應該對經理和藹,或者對自己的事情給予同樣的關註。受托人接受委托後,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事項,並有義務保持賬目清晰、準確。

誠實信用原則在遺囑解釋中的應用

遺囑是自然人生前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並安排相關事務,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上述規定是誠實信用原則在遺囑及其解釋和執行中的適用的體現。

第四,誠信原則在律師職業道德中的應用

律師職業道德是指律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的道德規範。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除了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外,還應該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律師的職業道德關系到律師對社會的特殊責任。律師向社會提供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要做到這壹點,他必須是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的模範。

誠實信用也是律師職業道德要求的重要內容。它要求律師本著公平、真誠、守信用的精神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並貫穿於提供服務的全過程。首先,誠實信用是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時必須具備的品格要求,即真誠為當事人服務。此前,他應該對當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清晰的認識和準確的把握,即是否勝任該法律事務;律師還應預測法律事務的工作量,確保自己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處理法律事務。不能拒絕委托人的委托,做出不能信守的承諾,不能惡意欺騙委托人,騙取委托人的信任,委托其辦理法律事務。其次,誠實信用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後,必須履行委托合同,信守承諾,積極完成法律事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誠實信用還要求律師在辦理委托法律事務過程中,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終止委托,以免對當事人利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並且不要濫用委托人的授權,不要從事超出委托人委托範圍的活動。

五.誠信原則在社會和經濟生活中的適用

“禮貌誠信”是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導下的公民基本規範之壹。壹方面表明了誠信作為“德學”之本的重要地位;另壹方面說明當今中國社會呼喚誠信道德的緊迫性和緊迫性。

我國正處於向市場經濟的社會轉型期。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出現了很多信用缺失的現象,比如購物擔心假貨,找錢擔心假幣,看病擔心假藥,搞壹次性交易,偷稅漏稅,逃廢債,招投標作弊,工程質量差,承諾與行動不符,等等。信用失範無處不在。正如《綱要》所說:“失信、欺騙、欺詐成為社會公害”。這種社會公害不同程度地滋生蔓延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如不及時有效解決,不僅會嚴重破壞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還會引發民眾對他人、社會、法律和道德規範的信任危機,使個人失去人格,法律失去尊嚴,道德失去魅力,政府失去民心。正所謂“人無信不立,政無信不立。”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誠信原則應該重新確立。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應該重視信用。江澤民同誌指出:“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市場經濟就不會健康發展。”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由規範的契約關系和信用關系來保障。所有市場主體之間必須有良好的信用關系,生產和交換才能正常進行,市場競爭才能有活力。如果生產經營者缺乏信用,只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而忽視他人的經濟利益,市場活動就難以繼續,也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電子貨幣、電子結算等現代交換關系更加需要信用的支持。聲譽是壹個企業、壹個地方乃至壹個國家的精神財富和價值資源,甚至可以成為壹種特殊的資本。沒有壹個不誠信的人能夠長久立足,沒有壹個不誠信的企業能夠發展壯大,沒有壹個不誠信的地方能夠興旺發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企業在廣泛倡導誠信原則的基礎上維護自己的信譽,培育自己的信譽,從而在激烈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本文中的主要參考資料是:

王利民主編,民法法律出版社。

王衛國主編,經濟法法律出版社。

2002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了《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復習指南》復習用書。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大綱及法律法規匯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弘揚“誠信”必須標本兼治》喬洪武湖北日報2001 65438+2月28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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