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單招標實施後,工程量清單的設置成為關系到招標成功與否的重要環節,其中工程量清單中的稅金計算是影響投標報價的重要因素。本文從幾個方面對工程量清單中如何計算稅金進行了探討。壹、稅費建築業涉及的稅費為營業稅及附加稅,附加稅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營業稅是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有償出售不動產的業務收入額征收的壹種稅。國務院於5438+0993年6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隨後財政部於1993年2月27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業經營並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自6月8日起施行。教育費附加是對從事工商業經營並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2005年8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修改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的決定》,1986年7月28日起施行。對於建築業來說,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營業稅為基礎的,營業稅是建築稅的基礎稅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營業稅稅目註釋》,建築業營業稅的征收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壹)建造,是指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包括安裝或者加裝與建築物相連接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以及各種窯爐、金屬結構等。(2)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輸設備、醫學實驗設備等各種設備的組裝和安裝,包括與設備連接的工作站、梯子、欄桿的安裝以及已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和油漆。(三)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繕、加固、維護和改善,以恢復其原有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壽命的工程作業。(四)裝修,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其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五)其他工程作業,是指除上述所列以外的各類工程作業,如電信工程、水利工程、築路、疏浚、鉆探(打井)、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平整土地、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二。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建築業營業稅為價內稅,稅率為3%。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為基礎,稅率為3%。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營業稅為計稅依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不在市、縣、鎮的,稅率為1%。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構成》,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綜合稅率為:(1)納稅地點在市區的企業;(二)納稅地點在縣城的企業;(三)納稅地點不在市區、縣城的企業;(3)稅基。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發布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構成》,計稅基礎為稅前。關於計稅依據,應在招標文件中做出明確約定,避免因理解不同導致投標報價出現差異。(1)計稅依據應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不論相互之間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材料、動力的價格。可見,無論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供應材料,無論雙方如何結算,承包方的營業額都包含了原材料的價格,應依法納稅。(二)計稅依據不應包括甲方供應設備的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款規定,從事安裝工程作業的納稅人,以安裝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若幹營業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01]第511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1]第695號通知》規定的精神,從事安裝工程作業的納稅人,凡安裝設備由施工單位提供的(第 安裝的設備由發包人單獨供貨的,設備價格不包括在應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中,該部分設備價格不應繳納營業稅。 (III)稅基應包括暫定金額。根據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 - 2003),工程量清單計價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其中,稅金的計算基數應為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等前四項數值之和,其他項目清單包括預備費、材料購置費等暫定項目。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稅基應包括暫定金額。暫定金額的項目是為項目實施而準備的,但在招投標階段無法確定工程價格時,為了保證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人為給定了壹定金額的項目。這些項目會根據實際施工情況逐漸成為工程實體或工程措施。根據國家規定,“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材料、動力的價格”,暫定稅額應包含在投標報價中。工程招標時的投標報價是簽訂合同時承包商的報價和合同金額。合同金額包含暫定金額,基本上是發包人對該項目支付的預期價格。若投標報價未包含在暫定金額稅中,而是隨施工壹並支付,則暫定金額工程已成為真實工程,並已相應繳納相應稅款;工程結算時,由於壹開始不考慮稅收,然後在實際施工中繳納相應項目的稅收,勢必造成結算超預算,使得變更、簽證等已實施項目的稅收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現實中,發包人為了避稅或轉移風險,約定甲控材料和暫定金額不征稅,承包人根據撥款憑證納稅。事實上,承包商承擔了偷稅漏稅的風險。稅務部門壹查,要繳納這些項目的稅,卻很難從用人單位獲得補償,造成項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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