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改增”相關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為:
01、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及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且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0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不含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0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0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05.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折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超過12個月的應稅服務總營業額÷(1 +3%)
根據“營改增”的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抵扣差額的試點納稅人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照抵扣前的銷售額計算。
06.酒店、餐飲業納稅人銷售異地食品用於消費,屬於非經常性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他們可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07.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提供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健全的會計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