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兒童教育
1.持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其就讀。
2.隨持證人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和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3.成績達到標準分的持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試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第二,社會保險
1,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2.分數達到標準分數的持證人,其隨遷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醫療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證照辦理
1.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和上海號牌手續。
2.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普通護照、港澳通行證、臺灣通行證及各種簽註。
第四,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
動詞 (verb的縮寫)基本公共衛生
隨持證人居住的兒童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不及物動詞資格評估、考試和鑒定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的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和專業(執業)資格註冊;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鑒定。
擴展數據:
上海就居住證“積分制”管理征求意見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10月22日發布消息,2012165438。即日起至12年2月2日,上海市就《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上海擬對居住證實行“積分制”管理,持有《居住證》A證人員的子女可在上海參加中考和高考。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境內居民在上海市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上海市社會保險,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可以申領居住證A證,積分未達到規定分值的,可以申領居住證C證。
此外,投靠配偶、子女或父母具有上海市戶籍的境內流動人口,以及在上海市就讀大學、中專且常住戶口未遷入的人員。以及來上海接受非學歷教育,需要在上海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員,可以辦理《居住證》T證。
征求意見稿顯示,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其他指標組成,每個指標項根據不同情況分為具體評分標準。
積分指標體系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發展改革、教育、衛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管、人口和計劃生育、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制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後,通過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可以根據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適時調整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
征求意見稿還顯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A證人員的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在上海參加中考和高考。C證持有人子女可按照上海市相關規定參加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同時,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還可享受社會保險、證照辦理、住房保障、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科技申報、資質評定、考試評比、參與評選等。
此外,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符合上海市相關規定的,可以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具體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整體系統策略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綜合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壹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本指標和分值)
基本指標包括年齡、學歷、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年限。
(1)年齡
年齡指數最高分30分。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56-60周歲,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就會增加2分。
(2)教育背景
學歷指標最高分110,持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取得國內外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即可獲得積分。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分值50分。
2.持有人已取得學士學位,成績60分。
3.持證人取得學士學位和學士學位,成績為90分。
4.持有人以100的成績獲得碩士學位。
5.持有人獲得博士學位,分數為110。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140,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技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所學專業和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獲得積分。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有人已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分數15。
2、持證人已獲得國家職業資格四級技能,加30分。
3、持證人已獲得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能,60分。
4.持有人取得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資格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崗位資格的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得分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國家職業資格壹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成績為140。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註冊,註冊後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壹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並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持有人在本市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累計3分。
持證人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且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單位不壹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年限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第七條(加分和得分)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促進當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特定公共服務區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等。
(壹)對專業人才的迫切需求
持證人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崗位與所學專業壹致的,累計30分。
本市急需專科目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稅收或促進當地就業。
按個人出資份額計算,持有人在本市設立的企業最近連續三年年均納稅654.38+萬元以上或年均在本市就業654.38+00人,納稅654.38+00元或在本市就業654.38+00人,最高654.38+000分。
(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
持有人在本市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數最高分為100。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三年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80%且小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三年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不足2倍的,累計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三年在本市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於或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累計得分為100分。
持有人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單位不壹致的,不作為本項依據。
(4)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公共服務領域就業的,每1年累計4分,5年後計入總積分。
(5)遠郊重點地區
在本市遠郊區縣工作生活的持證人,最高20分,每1年累計2分,5年後計入總積分。
(6)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有人是全日制大專畢業生,成績10。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計分,最高分為110。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有人獲得市級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特別表彰獎勵,分值30分。
2、持證人獲得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表彰和獎勵的,60分。
3.持有人獲得省部級以上政府獎勵,得分110。
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和其他市級機關的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8)配偶為本市戶籍居民。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居民,每結婚1年累計4分,最高分40分。
第八條(扣分指標和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壹般犯罪記錄。
(壹)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持證人3年內提供虛假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信息的,每次扣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項扣50分。
(3)壹般犯罪記錄
持有人5年內有壹般犯罪記錄的,每項扣150分。
第九條(壹票否決指標)
持有人有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記錄或嚴重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積分規則和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的積分規則)
基本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壹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扣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分,按照扣分項目累計扣分。
第十壹條(總分和積分規則)
持證人總得分等於基本指標和加分指標得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累計扣分得分,總得分最低為0分。在基本指標中的“學歷”、“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兩個指標中選擇壹個進行積分。對於“投資納稅”和“投資帶動當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壹項進行評分。
第十二條(總分標準分)
居住證總標準分120。
第四章分投標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有人如需申請積分,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測評。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托用人單位應提交積分申請的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
5.沒有犯罪記錄的證據;
6.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企業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提供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驗收)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後,材料齊全的,出具回執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其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計)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人事檔案,審核相關材料。
審核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技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獲獎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本市戶籍人員就業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交主管部門或者專門機構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驗證)
積分申請材料經核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實,並告知積分持有人。
第十八條(整體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網絡或憑居住證在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的確認和調整)
在《居住證》上簽註,確認持證人的積分。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委托用人單位向註冊地(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變化導致積分減少或分項減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扣分並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無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註銷,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壹條(監督和審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對全市申辦積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通過違規材料獲得的積分。
持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有異議的,應當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理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管、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提出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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