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法向法院提交催告書的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催告書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 (壹)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指訴訟文書由人民法院送達人員送達,法律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或者代理人的方式。(二)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將送達的訴訟文書送達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時,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將訴訟文書依法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送達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當事人拒絕簽收的,不適用留置送達。(3)委托送達:委托送達是指需要其他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在被告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時,向受送達人送達的送達方式。(4)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是指被訴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將訴訟文書以掛號信方式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5)轉介服務:轉介服務是指上訴法院根據受送達人的相關信息,將需要送達機關或者單位的訴訟文書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六)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的情況下,上訴法院宣布將要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經過壹定時間後公告產生送達後果的方式。無論如何,只要民事判決生效,並且在有效期內,無論當事人有沒有收到,都視為收到,如果拒絕簽收,那麽法院可以根據判決生效日繼續執行。法院會通過其他方式送達,送達15天後生效,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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