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條例第十條第(壹)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稅項目)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以下簡稱免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在12個月以上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為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銷售行為,實行簡易方法根據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按照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的構成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成分應納稅額×稅率
第十五條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減免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百度百科-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