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簡稱新存貨準則)是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39個會計準則之壹,它是對2001年11月9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簡稱舊存貨準則)的修訂。
新舊存貨準則的不同點
在新存貨準則中,首先是存貨成本構成發生了變化。舊存貨準則成本不包括借款費用。而新存貨成本包括了應計入存貨的借款費用。這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將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擴展到“經過相當長時間的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
在對投資者投入存貨成本的影響方面,舊準則中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入賬。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另外,新存貨準則的使用範圍有所擴大,它將以前未明確規範收獲的農產品和企業合並取得的存貨納入準則核算,填補了原有準則的空白,新準則發出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還取消了後進先出法。
在與存貨核算有關的會計科目變化方面,舊準則下存貨跌價準備的對應科目是“管理費用”,新準則下對應科目為“資產減值損失”。企業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其購入材料的采購成本的科目又從“物資采購”恢復原來的“材料采購”了。與存貨購進、銷售有關的“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科目合並成了“應交稅費”科目。
新存貨準則的實務處理分析
為分析新舊存貨準則的上述變化,我們試舉例說明。興華公司是工業企業,屬於壹般納稅人,2007年有關存貨的業務如下,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請簡單作出下列業務的賬務處理:
1.采購材料A支付價款35.1萬元(含稅金5.1萬元)用於加工生產甲產品,並取得防偽稅控專用發票。采購過程中發生運費5萬元,取得專業運費發票,其中包括3萬元的建設基金。另支付裝卸費6000元和保險費1500元,取得普通發票,以上款項均已支付。則:
借:原材料——A35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4500
貸:銀行存款408500
新存貨準則取消了商品流通企業運輸費、倉儲費等費用不計入成本的規定。
2.公司為提高產品競爭力,采用高科技開發壹種新產品乙,在開發生產過程中因自有資金不足,2007年9月30日取得專門借款5萬元,貸款期限壹年,貸款利率為8%。
籌措專門借款生產開發的乙產品,如果不需要相當長時間,則不屬於資本化的範圍,借款費用應計入“財務費用”科目。
3.某月20日,公司接受利國公司產品投資(興華公司作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不含稅價款為400萬元,增值稅額為68萬元。假定興華公司的股本總額為3000萬元,利國公司在興華公司享有的份額為10%,此合同價為公允價。則:
借:原材料4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000
貸:股本——利國公司30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1680000
4.2007年12月31日庫存B產品200件,成本(不含增值稅)為480萬元,單位成本為2.4萬元。與新世紀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約定,2008年1月20日,興華公司應按每臺2.4萬元的價格(不含增值稅)向新世紀公司提供B產品200件。興華公司銷售部門提供的平均銷售費用為0.012萬元/臺。2007年12月31日,B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為2.6萬元/臺(不含增值稅)。則:庫存的200臺B產品的銷售價格全部由銷售合同約定。在這種情況下,B產品的可變現凈值應以銷售合同約定的價格2.4萬元/臺為基礎確定。可變現凈值=2.4×200-0.012×200=477.6(萬元),低於成本480萬元,按其差額2.4萬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即:
借:資產減值損失24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24000
5.2008年1月20日銷售以上產品時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5616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160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4800000
貸:庫存商品4800000
借:存貨跌價準備24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24000
6.2007年6月30日公司取得C材料110萬元,2007年9月30日可變現凈值為100萬元,2007年12月31日可變現凈值為108萬元,則2007年9月30日賬務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10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100000
2007年12月31日的賬務處理:
借:存貨跌價準備80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80000
“存貨跌價準備”科目的貸方余額,反映的是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於其成本的差額。
新存貨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與協調
新存貨準則的財稅差異除繼承了舊準則下的財稅差異外,諸如存貨跌價準備財稅差異(稅法上不認可)、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審批程序不同(會計未規定相應的審批程序,稅法上要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等,又創造了壹些新的財稅差異: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入存貨的計價不同。《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如果壹項交換未同時滿足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條件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稅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分解為銷售非貨幣性資產和購買非貨幣性資產兩項經濟業務處理,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所得或損失。
新存貨準則取消了後進先出法,而按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際流程與後進先出法相壹致,也可采用後進先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