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存貨的範圍和確認
企業的存貨通常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周轉材料等。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在存貨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上,存貨的範圍與確認是壹致的。
(二)存貨的初始計量和計稅基礎
在會計處理上,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壹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稅務處理上,存貨按取得時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外購存貨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等作為計稅基礎。投資者投入的、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債務重組取得的存貨,按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盤盈的存貨按重置成本作為入賬價值,會計處理上沖減當期管理費用;稅務處理上要作為其他收入計入應稅收入。
(三)存貨的後續計量和扣除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於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領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各項存貨的使用或者銷售,其實際成本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方法中選用壹種。計價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存貨準則對存貨發出計價方法取消了後進先出法,這既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也與稅法的原理趨同。
(四)存貨的期末計量和納稅調整
在會計處理上,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不考慮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凈值情況下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對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計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計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時,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允許企業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五)存貨盤虧或毀損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後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存貨發生的損失包括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盤虧、變質、淘汰、毀損、報廢、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存貨的盤虧、報廢、毀損和被盜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對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存貨盤點表;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殘值情況說明;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對被盜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