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6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1999 10 31之前的儲蓄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2007年6月5438+0999 11至8月14期間儲蓄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減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為5%;2008年6月9日(含2008年6月9日)以後儲蓄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