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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留底退稅和增量留底退稅區別

存量留底退稅和增量留底退稅是兩種不同的退稅方式,它們在退稅的適用範圍、退稅條件和退稅額度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區別。

存量留底退稅主要針對的是企業在特定時期內形成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它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以前年度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進行退稅。這種退稅方式主要用於緩解企業資金壓力,鼓勵企業加大投資、擴大生產規模。而增量留底退稅則是基於企業當期新增的增值稅留抵稅額進行退稅,它要求企業在壹定時期內實現壹定的銷售額或納稅額增長,才能享受退稅政策。

在退稅條件方面,存量留底退稅通常要求企業滿足壹定的納稅信用等級、納稅記錄等條件,而增量留底退稅則可能還需要考慮企業的行業特點、發展階段等因素。此外,兩種退稅方式在退稅額度上也有所不同,存量留底退稅的退稅額度壹般為企業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而增量留底退稅的退稅額度則根據企業新增留抵稅額的具體情況而定。

需要註意的是,存量留底退稅和增量留底退稅都是國家為了支持企業發展而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具體政策內容和實施細節可能因地區、行業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企業在申請退稅時應充分了解相關政策規定,確保符合申請條件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請。

綜上所述:

存量留底退稅和增量留底退稅是兩種不同的退稅方式,它們在適用範圍、退稅條件和退稅額度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區別。存量留底退稅主要針對企業以前年度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而增量留底退稅則基於企業當期新增的留抵稅額。企業在申請退稅時應充分了解相關政策規定,確保符合申請條件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法》

第十八條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本條所稱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第壹條: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並壹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

第壹條:

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二條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範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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