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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報告期

法律解析:申報期限:對於按月、按季申報的納稅人,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65438+10月20日。1月報告期內,根據稅務機關對您稅費的批復,及時完成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環境保護稅、資源稅、社會保險費、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農網還貸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庫基金、三峽水庫基金、石油專項收入、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公路路橋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排汙費轉移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稅費的申報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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