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營業稅、個所稅等
轉讓房產,主要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營業稅:個人轉讓普通住房超過2年免征營業稅;個人轉讓普通住房不足2年的,按轉讓收入減去購進原價的差額征收;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轉讓時按轉讓收入與購進原價的差額征收;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仍按轉讓收入全額征收。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個人轉讓住房不足2年的,營業稅按規定繳納後,政府按地方留成部分(80%)予以返還。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營業稅附征,計稅依據為應征營業稅額,稅率為: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
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個人房屋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屋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目前,我市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稅征收采用核定征收和按實清算兩種方式: 核定征收:按房屋轉讓收入總額的1%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收入為房屋轉讓成交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征收機關按市場價格核定計稅價格。
按實清算:由地稅部門核定房屋轉讓收入、購房原價、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憑證資料並且要求進行稅款清算的,可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後攜相關資料到地稅部門辦理清算手續,由清算人員計算出應征數額後在《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申報表》上簽署意見,納稅人持地稅部門簽署意見的《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申報表》到契稅征收窗口繳納。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前後l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包括以產權人名義、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以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購房),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根據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轉讓金額,經稅務機關審核,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先買後售符合減免條件的,也可按減免後金額直接繳納。
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非住宅,按計稅價格的2%核定征收,或按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後的余額)按四級累進稅率繳稅。
印花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暫免征印花稅,個人轉讓非住宅、個人贈與房屋及單位轉讓房屋仍按成交價格的萬分之五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