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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華:納稅地點

提問內容

 主要稅種的納稅地點貫穿的原則是什麽?請幫助具體歸納壹下好嗎?辛苦您了!

 教師回答

 (壹)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固定業戶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

 4.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非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壹律由委托方收回後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省國家稅務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壹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

 (三)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未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5.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6.各航空公司所屬公司,無論是否單獨計算盈虧,均應作為納稅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7.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生應稅勞務,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8.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但建築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營業稅稅款,應當向分別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9.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10.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11.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下同)、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12.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

 1.代征代扣“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建稅的納稅地點在代征代扣地。

 2.跨省開采的油田,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壹個省內的,其生產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其應納稅款由核算單位按照各油井的產量和規定稅率,計算匯撥各油井繳納。所以,各油井應納的城建稅,應由核算單位計算,隨同增值稅壹並匯撥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壹並繳納城建稅。

 3.對管道局輸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於所在地繳納營業稅。所以,其應納城建稅,也應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於所在地繳納營業稅時壹並繳納。

 4.對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應隨同“三稅”在經營地按適用稅率繳納。

 (五)關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向進出境地海關申報。

 (六)資源稅的納稅地點: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3.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於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壹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七)土地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1.納稅人是法人的,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壹致時,可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原管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不壹致時,則應在房地產坐落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是自然人的,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壹致時,則在住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不壹致時,在辦理過戶手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八)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在土地所在地繳納。當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九)房產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在房地產所在地繳納。

 (十)車船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在其所在地繳納車船使用稅。

 (十壹)印花稅的納稅地點:

 印花稅實行就地繳納。

 (十二)契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繳納契稅。

 (十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其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其分支機構或集團子公司與總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實行匯總或合並納稅辦法。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1.當地稅務機關。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營業機構,可以選擇壹個對其他營業機構有監督管理責任、會計資料完整準確的營業機構合並納稅。各營業機構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十五)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1.壹般向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並固定在其中壹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①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②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壹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壹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並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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