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具完稅證明申請表。如果是單位,也可以帶上單位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如果是個人,也要帶上個人身份證。具體來說,所有文件如下:《開具納稅證明申請表》(壹式兩份)。國家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區(縣級市)稅務局(稅務分局開具的完稅證明原件(僅指需要市局開具完稅證明的情況)。
(二)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註明“與原件壹致”字樣並由納稅人簽字);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所出具的登記證明。納稅人在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四)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