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指引
(1)受理部門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澳門經商,必須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內地居民通過勞務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由勞務公司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3.軍人申請赴香港、澳門,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4.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的內地居民,在香港停留或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的,可由其原停留簽註受理審批部門或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處)受理。
5.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的內地居民,在澳門或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或申請其他赴港簽註的,可由其原停留簽註受理審批部門或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處)受理。
(二)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探親。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學習或工作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壹起申請。
2.生意。(1)單位派往香港或澳門出差。“單位”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在國家稅務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在內地的常駐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1年多次商務簽註,須由所在單位提前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登記備案的具體辦法和審批條件,並向社會公布。
(2)個體工商戶前往香港或澳門經營。
(三)駕駛專用車輛往來內地與香港或澳門的人員。
3.團隊旅行。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赴香港或澳門旅遊的團隊。
4.個人旅行。批準設立個人永久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
5.其他人。(1)因醫療、殯葬服務、訴訟、考試、經辦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2)在澳門就讀和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
6.留下來。經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澳門學習、就業或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三)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1份(市)或2份(縣)。申請表可向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索取或從網上下載。
申請表必須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工整,不得塗改。
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必須與戶口簿、身份證壹致,並使用規範簡化字填寫表格;
戶口本身份證號已變更升級的,填寫18;
“戶口地址”為戶口簿第壹頁“地址”欄中的具體地址,“現住址”為申請人現居住地;
“出生地”填寫省、市、縣;
“申請類別”、“目的地”、“往返次數”、“簽註申請種類”欄必須在與申請壹致的“□”內打“√”;
去港澳探親,必須填寫“港澳親屬”;
“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嶽父母;
“單位或派出所意見”欄,不在按需辦理護照地區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人填寫,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簽字;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由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出具意見並加蓋公章。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內地居民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16周歲以下申請人只需提交戶口簿;軍人只需要提交身份證明,提交復印件即可。
3.與申請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4、工作單位或派出所。
5.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人員必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四)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1,探親。要求提交能夠確認親屬關系的證明原件,提交復印件,以及被訪親屬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在香港或澳門就業、就學證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在1年內申請再次探望香港或者澳門的同壹親屬,無需繳納親屬關系證明。
2.生意。(1)本單位派遣到香港或澳門出差的人員,已辦理備案登記的,須提交備案登記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單位人員,提交年度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相關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證原件,提交復印件和派遣函。
(2)個體工商戶申請赴香港或澳門經商,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年審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三)駕駛專用車輛往來內地和香港、澳門人員需提交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另行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業務簽註的具體審批和簽發標準如下:
(1)1年多次商務背書。發行對象為:已辦理登記備案,且單位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或上壹年度納稅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人員。
(2)3個月內多次商務簽註。發行對象為:已辦理登記備案,單位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以上,或上壹年度納稅5萬元以上的單位人員;境外企業駐我省代表處高級管理人員。
(3)每三個月商務簽註壹次。發放對象為: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本單位人員;個體工商經營者;符合1年多次商務簽註和3個月多次商務簽註簽發條件的申請人。
3.團隊旅行。應提交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開具的差旅費發票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個人旅行。免於提交與申請相應的證明材料。
5.其他人。(1)如因醫療、喪屬、訴訟、考試、經辦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必須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2)在澳門學習、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赴港,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澳門就業單位出具的赴港證明。
6.留下來。(1)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確認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已就業非本地工人預測名單》原件或澳門社會文化處或經濟金融處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並提交復印件。員工親屬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三)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香港或澳門就業的,還須提交商務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
(4)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停留簽註有效期滿後,繼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停留。其中,在香港學習、工作、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須提交香港入境處簽發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學習證明;在澳門就業的,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部門批準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續簽名單或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出具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受聘於澳門的員工親屬應提交澳門公安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五)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的意見
本意見由工作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署。本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相應欄目並加蓋公章,也可另行出具。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表填寫的內容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被依法禁止出境,是否允許申請人前往香港或澳門(如不允許,應說明理由)。具體要求如下:
1,國家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2、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由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出具證明。
3、已滿16周歲的大、中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士兵,由其所在單位或工作單位出具意見。
5.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按本規範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香港、澳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會同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本人免交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6.16周歲以下,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免試。
7.常住戶口在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大陸居民,不屬於登記人員或軍人的,免交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六)接受審批
1.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本人提交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申請,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已滿60周歲的,委托人可代為申請。
(2)在同壹受理部門的人員,持同壹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同壹原因再次申請簽註的,可由委托人代為申請,但異地業務簽註申請不在此列。
(三)通過勞務管理公司赴香港、澳門就業的申請人,在香港、澳門就業期間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澳門通行證及簽註的,由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管理公司提出申請。
(4)持有香港或澳門停留簽註的內地居民,可通過香港或澳門的中國旅行社申請。
上述情況,委托人必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勞務管理公司應提交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等。到勞動服務管理公司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公安機。
2、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批準其赴港澳申請,或者其往來港澳通行證被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1)是法律禁止出境的人。
(2)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
(三)編造信息、提供虛假證明,欺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
(四)在香港、澳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歸國人員。
(5)原發證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認為的其他情形。
(七)簽註種類、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及備註。
往來港澳簽註分為六種:探親(T)、商務(S)、團體旅遊(L)、個人旅遊(G)、其他(Q)、停留(D)。根據應用進行分類和發布。
1,探親簽註。(1)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或者三個月內多次簽註,且自首次入境之日起在香港或者澳門停留不超過90日。
(2)探望兄弟姐妹,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
2.商業代言。(1)根據各地制定的審批條件,已備案登記的單位人員可每3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3個月重復簽發壹次,每1年重復簽發壹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二)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停留不超過七天。
(三)自駕車往來內地和香港或澳門的人員,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和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3.團隊旅遊代言。可以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簽註,1年簽發壹次簽註,1年簽發兩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4.個人旅遊簽註。可以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簽註,1年簽發壹次簽註,1年簽發兩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5.其他代言。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三個月簽發兩次,每1年簽發壹次,每1年簽發兩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
6.停留背書。簽發多次簽註,出境有效期按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
(1)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出境簽註有效期按香港入境處批準的最長有效期簽發。
(2)赴澳門留學,出境簽註有效期按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入學證明確認書》所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澳門就業的,出境簽註的有效期按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部門或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員工親屬赴澳門就業,應按澳門公安出入境事務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有效的出境簽註,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停留不超過90天。
(八)辦理時限
1.申請人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旅遊、商務簽註由省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在8個工作日內辦結,由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人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不含旅遊、商務)且省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人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的,由省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由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在8個工作日內辦結, 比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工作時限短(申請人申請辦理赴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申請人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上辦理時限不包括郵寄時間。
2.對急需赴香港或澳門就醫、探望危重病人、參加葬禮等特殊情況的申請,按照工作緊急的原則優先審批。
3.遠程核查所需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九)取得證書
證據可以本人領取,也可以通過郵局快遞領取,憑證按照證據回執上的日期領取。如果我無法收集,我必須寫壹份委托書。受托人持本人及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登記後領取。為減少申請人往返次數,壹次性完成申請,建議使用郵政快遞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