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政策規定,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超出1.5萬元的部分(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在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扣除。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個人負擔額”是指醫保目錄範圍內個人支付的部分,以15000元為扣除線,80000元為扣除限額;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發生的自付費用金額必須分別超過15000元才能扣除。具體金額的查詢和計算方法如下:方法壹:查詢通過國家醫療保險服務平臺,醫療保障部門將為納稅人提供其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中記錄的年度醫療費用的信息查詢服務。納稅人可通過手機下載“全國醫保服務平臺”,註冊登錄,通過首頁“個人所得稅大病專項附加扣除”模塊查詢,填寫“符合個人所得稅大病扣稅政策APP的金額”個人所得稅大病專項附加扣除。方法二:根據醫院賬單或醫保報銷賬單計算“個人負擔金額”。當納稅人對國家醫保服務平臺查詢的數據有疑問時,也可以根據醫院賬單或醫保報銷賬單計算“個人負擔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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