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財稅優惠政策霍特管辦發[2013]55號(摘要)?[1]?
壹、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和西部大開發的優惠政策,以及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賦予霍爾果斯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的優惠政策,在本開發區內均適用。
二、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開發區內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五年免征優惠。免稅期滿後,再免征企業五年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獎代免的方式,由開發區財政局將免征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以獎勵的方式對企業進行補助。
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產業項目投入運營後所取得的第壹筆收入。
三、開發區鼓勵類投資產業享受財政獎勵補貼政策
(壹)新設立企業,納稅人壹個納稅年度內在霍爾果斯園區實際繳納稅款,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及附加稅等當年留存地方財政的總額在1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1億元以上的,分別按留存總額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獎勵。
申報程序:在稅金入庫後次月,申請單位即可將申請書,國稅局、地稅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銀行出具的繳稅業務憑證以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至園區招商局,由園區招商局會同財政局對納稅人對園區財政的貢獻額進行核定,將財政扶持部分予以兌現。
(二)對開發區範圍內的新建工業企業,依據項目實際及竣工時限要求,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000萬元以上,依據項目實際及竣工時限要求,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000萬元以上,依據項目實際及竣工時限要求,以新建廠房建築面積為準,按照50元人民幣/平方米給予補貼。對認定的技術產業的設備投入按照設備總投入的1%給予補貼。
申報程序:項目開工後壹個月內,投資人將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批準的項目立項批復、與管委會簽訂的投資協議、法人營業執照及開工許可證提交開發區招商局,由招商局會同財政局、規劃建設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對項目投資額度和項目建築面積會審備案,待項目土建、設備安裝竣工驗收結束後壹個月內,投資人將項目竣工報告及公司申請提交到開發區招商局,由招商局會同財政局、規劃建設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國稅局、地稅局對項目建築面積和固定資產進行核定,提出財政補貼額度,報管委會主要領導批準兌現。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
霍特管辦發[2013]33號
第壹條為規範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方便納稅人享受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1〕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2〕48號)、《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新財稅法〔2011〕51號)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再免征企業五年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條“新辦企業”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經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註冊或其他相關部門核準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五條“屬於《目錄》範圍內的企業”是指從事《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取得的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第六條 “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在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範圍內,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項目已建成並投入運營後所取得的第壹筆收入。
企業在籌建期和試生產、試運行期間取得的收入不作為享受優惠政策的起始時間計算。
企業籌建期和試生產(營業)期的確定應符合營業常規或有正當理由,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其核定並確定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的時間。
企業取得的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發生在壹個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業自行選擇自當年或下壹個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