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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中的買方應視同綁架,妳同意嗎?

這個我太同意了,比所謂的合並論罪靠譜多了。

最近全國人大代表、溫州大學研究院蔣勝男建議,擴大拐賣、售賣***同犯罪的打擊範圍,“拐賣婦女兒童買方定罪視同綁架罪,十年起刑!

1、買方才是拐賣行為的根源

就像蔣勝男代表所說,拐賣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根源在於買方,只有對買方市場重拳出擊,才能從根上禁絕拐賣。

這世上的壹切所謂的“商業”行為都是因為有市場,有人需要自然有人想方設法去促成交易。拐賣人口如果沒人購買,那麽這個行為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這個就像我們日常生活中提倡保護野生動物壹樣,皮草為什麽壹直還暢銷,不就是很多人喜歡穿嘛。有人出錢去購買這些東西,那麽賣家怎麽可能不想方設法提供貨物呢,畢竟商人追求的就是利益而已。

拐賣人口的行為其實也是壹種買賣行為,只不過貨物變成了活生生的人。從事拐賣的人就是看到其中有利可圖,所以才會鋌而走險。

《資本論》曾經有名言:如果有20%的利潤,資本就可以流動;如果有50%的利潤,資金就會有風險;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潤,資本敢冒風險垂頭;有了3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地球上的壹切法則。

2、拐賣行為每壹個環節都不無辜

賣家行為固然可惡,買家難道無辜了嗎?現在很多被拐兒童找到後反而不少人為買家說話,說他們養育孩子多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這簡直搞笑,誰讓他們養的,他們是偷別人的孩子在養。

我個人覺得最好是賣家和買家同罪,讓他們都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嚴重的代價,這樣他們才能明白其中的嚴重性。如果不從重處罰,買家根本不當回事,以後還是會有人抱有僥幸心理,把違法犯罪不當回事。就像孫輝的養父母壹家,現在還在網絡上不斷叫囂,壹點兒都沒有為自己當初的行為感到羞愧。

其實拐賣中很多時候買家的行為就是綁架,尤其是拐賣婦女和年齡比較大的兒童,如果不限制他們的自由,他們早就跑了。所以,買家同罪早就應該提上日程,讓所有的買家和想成為買家的人看看,壹旦觸犯法律是怎樣嚴重的後果。我個人感覺十年都輕了,最好直接20年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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