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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以下由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為您整理,供大家參考,歡迎閱讀。

 民事再審申請書是司法文書的壹種。民事再審申請書有別於刑事再審申請書。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壹

 申請再審人(壹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壹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壹、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壹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壹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壹: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壹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05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同債務,應屬於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XXX在壹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二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縣**瑤族鄉**村**41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縣**鄉**村**。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壹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09)田民壹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後,被申請人並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2009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2009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是2007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壹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鑒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鑒定之日起算,即從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07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三

 再審申請人:程躍,男,1967年3月4日生,漢族,湖北監利縣人,原系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員工,住十堰市東城開發區李家邊村,電話:13294215667

 再審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工發區百業路29號,電話:027-84283537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壹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茅民壹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壹、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茅民壹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1995年1月至2005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9000元;

 3、被申請人承擔壹、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壹、原審法院認為:申請人2001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2001年以後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系,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且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01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壹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03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並不能說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采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於規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壹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壹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2001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故不能認定2001年以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生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於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01年以後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01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那麽被申請人就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附件:1、十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十勞仲[2005]裁字第43號)裁決書壹份;

 2、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茅民壹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書壹份;

 3、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書壹份;

 4、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十民申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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