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緩刑由有關機構執行。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達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查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死緩和緩期執行有什麽區別?
1,應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罪犯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式不同。被判處緩刑的罪犯不會被拘留,而是由公安機關進行檢查,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必須收監勞動改造;
3.考驗期不壹樣。緩刑考驗期限必須根據刑期種類和刑期確定。刑種和刑期的不同決定了它們有不同的法定審判期限,死刑緩期執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壹樣。緩刑的法律後果取決於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是否具有法定的情節。不執行原判刑罰,或者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對前罪和後罪判處的刑罰,或者將原判刑罰收監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是,在緩刑考驗期滿時,可以根據罪犯的表現減刑或執行死刑,也可以因為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