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大額貸款構成情況介紹怎麽寫
銀行大額貸款構成情況介紹書寫內容。客戶xxx,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在我行辦理個人貸款,貸款額度xxx元(大寫¥xxxx),期限x年,按月分期還款,因xxx個人忽視,未能及時與我行溝通,出現利息逾期,現逾期利息已全部結清,其行為不屬於惡意拖欠,特此證明。
銀行大額貸款對審計報表有什麽要求
提供給銀行,作為審查企業是否具備銀行要求的貸款條件,以及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的專項審計。
在審計報告中不僅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同時也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財務狀況、貸款使用情況等發表意見。是銀行逃避貸款風險,企業展示經營狀況必不可少的依據。
審計所需資料清單編輯
壹、財務類資料
1..會計報表及附註
2.全部賬目
3.會計憑證
4.科目余額表(1級至末級的期初、期末和累計發生額)
5.銀行存款對賬單、余額調節表(全部銀行存款對賬單)
6.房屋、車輛產權證明
7.長短期投資,投資協議、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被投資單位會計報表(截止會計報表日的被投資單位經審計會計報表)
8.長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擔保資料
9.固定資產盤點表(標明固定資產各稱、規格、數量、原值、預計殘值、使用年限、折舊額、凈值)
10.存貨盤點表(截止會計報表日的盤點表,標明存貨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
11.納稅申報表及繳款書(所有稅種全年納稅資料)
12.發票使用情況匯總表(領購票號、金額;已使用的票號、金額;剩余的票號、金額)
二、備查類資料
13.營業執照(工商)
14.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1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質量監督局)
16.納稅鑒定文件(國稅、地稅)
17.公司章程、協議(工商備案)
18.設立、變更驗資報告
19.以前年度審計報告
20.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21.單位組織結構框架圖
22.股東會、董事會重大決議等文件
23.房屋租賃協議
怎樣搞好農村信用社公司業務?
我也是公司類客戶經理這是我們這的公司類貸款管理辦法借鑒壹下
壹、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操作。要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和評級授信制度,加強對借款人經營狀況、信用程度、償還能力、關聯情況的調查、審查,合理確定借款人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嚴禁授信額度超過借款人償還能力。嚴把貸款準入關,要準確把握貸款投向,重點支持從事朝陽行業或處於上升期的企業,嚴禁向“兩高壹剩”行業、限控行業、房地產業新增貸款,嚴禁向其他商業銀行退出的行業或企業發放貸款。要嚴格貸款手續資料要求,加強貸款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調查、審查,堅決杜絕向提供虛假資料的借款人發放貸款。要合理確定授權額度,落實貸款授權和分級審批制度,堅決禁止通過頂冒名、化整為零和關聯單位貸款等形式超權限發放貸款。要密切關註關聯企業貸款,全面掌握借款企業關聯情況,堅決杜絕借款企業通過實際控制的關聯企業取得貸款,造成貸款“壘大戶”。要強化貸款保全措施,對存量大額貸款擔保人擔保能力不足、機器設備抵押以及擔保公司為單壹保證人的貸款,盡快增加具備擔保能力的擔保單位或落實以房地產抵押為主的擔保措施,同時新增公司類貸款原則上必須以房地產抵押擔保為主。
二、建立大額貸款臺賬,加大壓減力度。各聯社要對單戶(含關聯企業)余額500萬元以上的貸款(含銀行承兌匯票敞口,下同),逐戶、逐筆建立貸款監測臺賬;要按照“專人負責”、“二人***管壹批客戶”和聯社班子成員包大戶的要求,明確貸款管理責任人和包戶負責人,與每季後10日內向辦事處業務科上報大額貸款監測臺賬。要加大對存量大額貸款的壓減力度,對單戶(含關聯企業)余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大額貸款(含銀行承兌匯票敞口)要進行重點監控,鎖定余額,嚴禁新增,辦理還後再貸貸款的額度不得高於原貸款額度的90%,確保貸款余額逐步減少。
三、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各聯社要建立定期分析和風險預警制度,成立由聯社主任任組長,分管主任任副組長,風險管理部、公司業務部、資產管理部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大額貸款風險管理領導小組,按季召開大額貸款風險分析例會,真正建立起大額貸款風險識別、計量、分析和控制的風險管理體系。管戶責任人要參加分析例會,逐企業形成風險分析報告並進行匯報,內容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財務狀況、貸款使用情況等。大額貸款風險管理領導小組按照《山東省農村信用社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操作規程》和《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盡職工作指引》的風險預警要求,結合管戶責任人的情況匯報,逐企業進行全面的風險分析,根據風險狀況和存在的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防範措施,逐企業形成大額貸款風險分析報告單(見附件2,已形成不良的,同時報辦事處資產管理組)和本聯社大額貸款風險匯總分析報告,於每季後15日內上報辦事處業務科。辦事處業務科有關人員要列席參加各聯社大額貸款風險分析例會。
四、加強貸後管理,強化責任追究。要進壹步加強貸後檢查工作,避免走形式,走過場,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盡快采取措施,避免貸款形成損失。要強化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和決策責任人,對形成風險的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有壹個做貸款的讓我去打征信報告,靠譜嗎
很正常啊,有些貸款或者是任何大額貸款必要看征信報告,要不然不會輕易通過您的貸款申請。
征信報告分為個人信用報告以及企業信用報告,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記載個人信用信息的記錄,用於查詢個人或企業的社會信用。
征信報告分為三類,分別是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其他信息。
2019年5月個人新版征信正式面世,征信信息的時長及精細程度將進壹步提升。2020年1月19日,二代征信系統正式上線。
個人征信報告壹般是去中國人民銀行自助查詢機查詢後並打印出來,很多銀行網點都會設立個人信用報告自助查詢機的,打印的話需要帶上身份證、手機,且只能本人辦理打印不可代辦。
個人征信報告打印流程:
1、在中國人民銀行網點找到自助查詢機;
2、將身份證查詢機中部的左側進行照片對比等;
3、自助查詢成功後就會自動打印征信報告。
征信不好的影響?
壹、貸款
首先征信肯定是會影響貸款的,如果本人的征信信用不夠,貸款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因為平時我們去貸款。貸款商都會要看妳的壹些征信。如果征信不夠,那貸款可能就不行,而且出了問題的基本上就會直接貸款不了。征信相當於是妳的信用不夠,貸款上了肯定是不願意給妳貸款的呀,如果再次發生信用不夠,那麽貸款商的影響,那張是很大,所以說征信影響自己的貸款那是肯定的。
二、工作
征信從長遠來看會影響自己的工作,有些失業的人員來講,如果他的征信不好以及有不良的信用記錄,如果是工作的話,那麽公司如果查到本人征信出現的問題的話,肯定不會聘用妳來上班,這個是非常重要的,每個人的征信,相當於是自己的身份身份達不到標準,就算是再好的工作再有能力,別人也不會聘用妳,因為這會影響他的未來前程的發展,而且在公司也會存在隱患。
三、出行
征信那會影響出行,因為真心的問題基本上是壹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對個人而言它的影響非常的大,特別是平時坐飛機坐高鐵坐火車甚至購票買汽車票,它都是有影響,如果這些出行都受到了征信影響,那麽自己也是會受到限制,這個非常大,畢竟征信的影響,它不是壹點兩點的事情,征信的影響它是多方面的比較大的影響,所以說對於征信作為本人壹定要註意。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應當履行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壹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章大額交易報告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壹)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壹)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壹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並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壹)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三章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壹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壹)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註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況或者應當關註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調查:
(壹)明顯涉嫌、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壹)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註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壹要求,並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壹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拓展
借款合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區別:
1、貸款人不同。前者貸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機構,後者貸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業行為,是有償貸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當然,在執行國家計劃或者政策而簽訂的合同壹般是沒有利息的。後者由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推定為無息。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時成立。後者是實踐合同,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國家嚴格監管。後者較少受到國家監管,不違法即可。但是,有償借款不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目前我國只允許兩類貸款人進行貸款,金融機構和自然人。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
《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壹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壹種,具有如下特征:
1、有償性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壹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壹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
3、諾成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的合同義務
1)按期、足額提供借款。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
2)保密義務。作為貸款人壹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2、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1)依約提供擔保。借款人應依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擔保,該項義務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生效之前。
2)如實申報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該項如實申報義務也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義務生效之前。
3)容忍義務。在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該項義務基於約定產生,未作約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貸款人對借款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監督的請求。
4)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