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眉山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但在短短兩年時間內,A的個人結算賬戶有1904筆交易,累計金額超過12億元。這個數字遠遠超過了正常的個人交易範疇,於是被眉山某商業銀行舉報到眉山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最後查證,雖然A是幾家公司的法人,但交易中確實存在異常情況。兩年時間,從其控股的梅山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收入2億元,未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萬元。
利用“私人戶”避稅並不稀奇,但大部分公司都沒能達到這麽巨大的數額,每年流水不過幾十萬、幾百萬。近日,廣州某公司2016至2020年通過個人賬戶收錢,共計248.36萬元未申報;2.* * *員工及股東分紅分紅45萬元,未扣繳稅款;三、九份合同未申報印花稅。
最終處罰為:1,向本單位追繳稅費共計202206.47元;
2.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處以少繳稅款50%的罰款。
將嚴查以下16可疑交易:
微信、支付寶等交易中經常出現利用“公私”偷稅漏稅的情況。那是否意味著這兩種轉移行為是不允許的呢?其實,雖然個私戶、微信、支付寶的代收代付存在風險,但企業只要做好管理和規範,正常申報收入,繳納稅款,就能有效規避風險!
比如以公司名義開微信、支付寶賬戶;對個體工商戶,分別設立微信和支付寶賬戶;個人賬戶收入及時記入公司賬戶;保管票據、收據和付款憑證;及時索要憑據可以規避稅務風險,值得公司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