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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參謀壹下,這樣的收稅合適嗎?

2007年2月5日的《中國稅務報》刊發了趙國慶先生的文章《“第13個月工資”如何繳稅》(以下簡稱趙文)。趙文經過分析得出結論,認為對第13個月的工資應該區分下列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企業在年底只發放第13個月工資,不發放其他性質的壹次性獎金:第13個月工資應依據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將第13個月工資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企業在年底既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發放壹次性獎金,那麽企業可以進行選擇:如果選擇全年壹次性獎金按上述1所說的辦法計繳個人所得稅,那麽第13個月工資就必須和當月工資薪金合並計繳個人所得稅;如果選擇將第13個月工資按上述1所說的辦法計繳個人所得稅,那麽年終壹次性獎金就必須和當月發放的工資合並計繳個人所得稅。

趙文的分析應該說也是有壹定道理的,但仔細分析,卻不難發現其中的錯誤:趙文能夠得出上述結論的壹個主要依據是“第13個的工資薪金”與“全年壹次性獎金”之間能夠“自由切換”,能夠相互轉化。那麽這兩者之間究竟能不能“自由切換”呢?

我們說不能。這不僅是因為“第13個的工資薪金”與“全年壹次性獎金”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區別,而且還因為國稅發[2005]9號文在規定個人所得稅計算繳納辦法時也將全年壹次性獎金與其他獎金加以區別。

首先,我們來分析“第13個的工資薪金”與“全年壹次性獎金”之間的區別:

1.就目前而言,個人取得的第13個月的工資的依據因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就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而言,依據的主要是有關政策規範,而對企事業單位職工而言,依據的主要是工作合同或者企業協議或勞資協議等等而產生,即在有關的工作合同或者協議裏約定有第13個月工資薪金的條款,雇主必須按照約定執行。而全年壹次性獎金,其產生與存在主要的是依據企事業單位的各種考核辦法,也可能來自於單位的各種內部管理制度,甚至是企業章程等等。

2.通常而言,第13個月的工資無論是對公務員來講,只要相關的政策不改變,幾乎是百分之百地的必然發生的事情。對壹般企業的職工來說雖然存在著壹些變數,但仍然大多是可預期的,即員工在年初,即能夠估計到在將來的某壹個時點會獲得第13個月的工資,因為工作合同或者勞動協議裏都有約定,而且對其具體金額也有壹個大概的估計。但是對是否能夠獲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及獎金的數額,員工幾乎都不能夠預期的,即便是負責獎金考核和發放的部門負責人也無法預計。

3.通常而言,員工所能獲得的第13個月的工資在金額上是相對固定的,這不僅表現為金額的相固定,而且還表現為時間的相對固定。時間的相對固定表現為第13個月的工資基本上會在年末或者下年年初發放;金額的相對固定表現為第13個月的工資基本上與每個人每月的工資收入相當,即使會有所變化,或者調整,但有關有計算方法卻是不變的。然而,對於全年壹次性獎金,卻不存在這壹特性,特別是在數額方面,其變化尤其明顯,某個職工今年可能會獲得較大金額的獎金,明年則可能壹分都沒有。

4.通常而言,企業的在職職工普遍都會獲得第13個月的工資,即第13個月的工資是人人有份的。但是全年壹次性獎金主就不可能人人有份的,而且每個人所獲得的獎金在數額上差距非常之大。

5.納稅人所取得的第13個月的工資在金額上通常都比較接近於其每月的工資,也就是說,每個人第13個月工資的多少,直接與日常每個月的工資相關,而與個人的勞動業績、工作效率等等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系。相反,全年壹次性獎金,則直接與個人的工作成果、工作效率、工作業績相關,而與個人每月的工資基毫無聯系。

從上述的幾點差異,我們不難看出,"第13個的工資薪金"與"全年壹次性獎金"是不能隨便轉換的。

其次,我們再來分析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看文件的規定是否允許納稅人將"第13個的工資薪金"轉換為"全年壹次性獎金",或者將"全年壹次性獎金"與"第13個的工資薪金"。

國稅發[2005]9號文首先對全年壹次性獎金的含義進行了界定,規定:全年壹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壹次性獎金。並指出:全年壹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這樣的目的是相當明顯的,即將全年壹次性獎金與其他性質的獎金加以區分,以明確全年壹次性獎金計稅辦法的適用對象和範圍。在上述基礎之上,國稅發[2005]9號文又單獨對全年壹次性獎金之外的各種名目的其他獎金的征稅問題進行了規定,指出:"雇員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很顯然,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只有符合其界定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才能適用相應的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即將獎金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至於全年壹次性薪金之外的其他任何獎金都只能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從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第壹,個人取得的第13個月的工資如果屬於單位發放的全年壹次性獎金,則第13個月的獎金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所規定的全年壹次性獎金征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個人取得的第13個月的獎金如果不屬於全年壹次性獎金,比如說企業既發放全年壹次性獎金,又發放第13個月工資,那麽,納稅人對兩種收入是不能進行選擇的,只能下列原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第13個月的工資,只能將其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按照規定計算納稅,對於全年壹次性獎金,只能在除以12之後,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納稅。(作者:胡俊坤 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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