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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稅務管理體系改革

郡縣制: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壹級地方行政機構。秦始皇統壹六國後,國土空前廣袤,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後來,隨著邊境的開發和郡治調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長官,對上承受中央命令,對下督責所屬各縣。

縣,是郡的下級行政機構。縣的長官稱縣令或縣長,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務是治理民眾,管理政財、司法、獄訟和兵役。郡守通過每年的考核和平時的檢查,對縣令、縣長的工作進行考察。

律令:律、「令」,基本上可說是現行的刑法。律是就單行法規的「令」加以整理而成的。至於「令」,則將單行法規的詔令,按其重要程度先後,編成「令甲」、「令乙」、「令丙」等類;相當於詔敕集,而簡稱為「令」。所以就成文法而言,「令」可視為律的追加法,或謂副法,違「令」與違律壹樣須受處罰。因此,戰國、秦及兩漢時代可視為律、「令」不分時期。

三司使:官名。唐代中期以後,設戶部、度支、鹽鐵等使,分管租賦、財政收支及鹽鐵專賣,合稱三司。公元926年唐明宗委宰相統領三司。930年正式設三司使。北宋沿襲。1082年職掌歸入戶部尚書。 三司 : 各代所指不同。①東漢稱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司。 ②唐代稱禦史大夫、中書、門下為三司。 ③唐代後期至宋代稱鹽鐵、戶部、度支為三司,統管國家財政,後廢。 ④金代稱勸農、鹽鐵、度支戶部三科為三司,後廢。 ⑤明代以各省的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稱三司。 ⑥清末以各省的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學使司合稱三司。

四級三審制:至漢代,分為縣、郡、廷尉、皇帝四個審級,實行四級四審制,從理論上講,可以壹直上訴至皇帝。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大體上是縣、郡、州、廷尉(或大理)、皇帝五級五審制。隋唐時期大體實行四級四審制。宋明時期則是五級五審制。清朝前期實行六級六審制。

廷議:“廷議”即廷臣會議,是明代朝廷的議事制度。明代廷議之事均為“事關大利害”的政事,須下廷臣集議。廷議的具體方式多為按部門以商討問題的形式進行。明制,廷議的結果須上奏皇帝,廷議意見不壹致時,應摘要奏聞皇帝作裁決。有明壹代,廷議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是位號、祭祀、官制、人事、財政、軍事等方面。參加廷議的人數因所議內容而異,少則三十余人,多則百余人。

總理衙門 :總理衙門主管外交、通商及其他洋務事宜。它下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海防五股,同文館和海關總稅務司署是其附屬機構。它的設立加強了清朝同外國的聯系,但更有利於列強控制清朝的內政外交,是清朝中央機構開始半殖民地化的標誌。

三省六部: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確立,唐朝進壹步完善。

唐朝的三省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書省負責定旨出命,長官中書令二人,門下省掌封駁審議,長官侍中二人,中書、門下通過的詔敕,經皇帝裁定交尚書省貫徹。尚書省職責為執行,長官尚書令壹人,副長官左、右仆射各壹人。

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長官尚書,六部分理各種征政事務,每部又領四司,計24司。

三省長官***議國政,執宰相之職,他們議政的場所叫政事堂。尚書令位高權大,自隋以來,基本不設(煬帝曾封楊素為尚書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職,故此後,唐朝不再授人以尚書令之職。左、右仆射代領尚書省事,亦職為宰相。

三衙:宋代掌管禁軍的機構。有殿前司、侍衛東軍馬軍司、侍衛親軍步軍司,合稱三衙。唐後期,習慣稱藩鎮的親兵為牙(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鎮而奪得帝位,故相沿稱為三衙。三衙的長官分別稱為殿帥,馬帥,步帥,合稱三帥。

廷推:明任官方式。高級官員經大臣推薦皇帝任用,稱廷推。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廷推或皇帝特旨任命,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尚書會同三品以上官廷推,外官則總督、巡撫廷推。清康熙年間廢。

1.漢代的檢察制度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壹,它實行了自上而下垂直監察。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督郡守,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據勢力的進壹步發展與擴大,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第二,漢代的監察制度由於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監察,使得監督權與行政權實現了逐步的相分離,這可以說是歷史的壹大進步。正因為這樣,地方官與刺史相互勾結的情況很少出現,達到了很好的監督效果,中央也減少了郡守與刺史相互勾結來對抗中央的危機。因此漢朝在中央與地方的較量中,中央處於相對的優勢這與刺史壹職的設計有著很大的關系

2.“先易後難”“先南後北”的戰略方針

4. 劉邦在秦的廢墟上建立起西漢王朝後,首要的任務就是恢復官僚制度,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他在中央繼續實行以丞相、太尉、禦史大夫為核心的三公(三者合稱“三公”)官僚體制。其中禦史大夫為副丞相,並兼負監察全責,是監察機構禦史府的最高長官。同時沿用秦制,丞相職位出現空缺時,可由禦史大夫遞補。有人作過統計,西漢43位丞相中,由禦史大夫遞補的就有25位。禦史大夫的地位很高,尤其是他們中的德才超群者。

5.歷朝歷代的農村因為他停不了剩余,每個農民就維持壹點經濟,所以歷來中國穩態結構之所以能穩得住,在於政權用了壹個最小成本的管制方式,就叫皇權不下縣,政權只設到縣壹級。“皇權不下縣,縣下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出於倫理”

6. 公元前221年,秦統壹中國,標誌著封建社會的發展階段,即封建地主制社會的開始。秦始皇以原有的制度為基礎,建立起了以地主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這壹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皇帝制。確定最高統治者的名號為皇帝,嬴政自稱始皇帝,總攬國家大權。

(2)三公九卿制。中央設丞相、禦史大夫和太尉,稱為“三公”,分別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監察百官和管理軍事。“三公”之下還設有“九卿”,分別掌管各部門的政務。

(3)郡縣制。郡設守、尉、監禦史,郡下設縣,縣以下是鄉、裏,基層治安機構叫“亭”。郡縣主要官員均由皇帝任免,必須絕對服從和執行皇帝的命令。

(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

漢高祖劉邦建漢之初,中央機構繼承秦制,皇帝之下設三公九卿。在地方上則實行“郡國並行制”,即壹方面設郡,另壹方面分封同姓子弟為五,建立諸侯國。諸侯國後來逐漸成為割據五方的地方勢力。文帝、景帝時,為消除地方勢力對中央的威脅,采取了壹系列措施。文帝采納賈誼“眾建諸侯而少其力”的建議,把齊國分成六個小王國,把淮南國分為三個小王國,以削弱其力量;景帝采納晁錯“削藩”的建議,削減了幾個諸侯王的封區,導致了以吳王劉濞為首的“七國之亂”。“七國之亂”平定後,景帝下令取消了諸侯王的治民權,又減縮諸侯王的統治機構,降低王國官職的等級,使之成為中央直接管理的壹級地方行政單位,基本上解決了劉邦實行諸侯王制度的弊病,進壹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漢武帝時,又采取了壹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主要有:

(1)改革中樞體制。A.建立中朝。為削減丞相權力,由皇帝身邊的較低級的親信官吏和侍從人員組成“中朝”,形成壹個宮內決策機構,也稱為“內朝”。依靠內朝,削弱相權。B.設置刺史與司隸校尉。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漢武帝把全國劃為13個州,各州設刺史壹人,定期巡視所部郡國,監察各郡官吏和地方豪強的行為,保證中央政令的貫徹。在首都所在地設司隸校尉,糾察京師百官。C.《推恩令》與《附益法》。將諸侯國越分越小,不許諸侯王招結賓客,削減諸侯國的力量。D.加強法制。增補《漢律》,重用“酷吏”。

漢武帝劉徹(前156年-前87年)

(2)建立侍從軍和禁衛軍。西漢前期實行征兵制,中央沒有長期駐守的軍隊。漢開帝著手組建職業兵為侍從軍和禁衛軍。侍從軍主要有三支,就是期門、羽林和羽林孤兒。禁衛軍***有八支,每支有士卒約七百人,由八個校尉率領,因稱“八校尉”。

(3)改革財政。漢武帝對財政進行大規模的改革,以增加財政收入。改革有四個方面的措施:A.改革幣制。禁止私人鑄錢,由國家統壹鑄造五銖錢。B.鹽鐵專賣。收鹽、鐵、酒歸官營。C.均輸、平準。均輸法就是國家在各地統壹征購、運輸貸物,以謀取利益的政策。平準法就是由國家平抑物價的政策。D.算緡、告緡。算緡就是征收財產稅。還下令“告緡”,鼓勵告發隱瞞財產不報者。

(4)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加強思想統治。還在長安興辦太學,培養人才,以選拔官吏。

這樣,西漢的中央集權制度得到了進壹步加強,有利於國家的統壹和鞏固。

劉秀建立東漢後,以“中興”漢家相標榜,恢復和發展了西漢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劉秀加強中央集權是西漢武加強中央集權的繼續和發展。

(1)退功臣,進文吏。劉秀給跟隨他打天下的功臣以尊崇的地位,卻解除了他們的實權。選用熟悉典章制度、懂得治理國家的人為官吏。

(2)雖置三公,事歸臺閣。削弱司徒、司空、太尉三公的權力,加強尚書臺的權力。

(3)加強監察制度。恢復和加強禦史臺、司隸校尉、州刺史三套監察機構。

(4)集軍權於中央。削弱地方軍權,加強中央的軍權。中央的軍隊有四支,在首都有兩支,就是南軍和北軍;在地方上有兩支,即黎陽營和雍營。

漢光武帝劉秀(前6年-57年)

由於士族門閥勢力的膨脹,出現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分裂局面。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是中央集權制的失敗。但在各割據區內,統治者也都實行了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完善

隋的統壹,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二次大統壹。隋文帝即位後著手改革,維新朝政。

(1)三省六部制。在中央機構方面,建立了三省六部制。三省,就是內史省、門下省和尚書省,分別負責草擬政令、審核政令和執行政令;六部是吏部、民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分別管理官吏考核任免、戶籍財政、禮儀科舉、軍政、刑法、工程營造等事務。六部長官都叫尚書,歸尚書省管轄。

(2)州縣制。地方的行政機構,改州、郡、縣三級為州縣兩級。還加強對地方官的考核,規定九品以上的地方官由中央任免。

(3)改革府兵制。將軍戶編為民戶,戶籍改屬州縣管理,和壹般民戶壹樣按均田令分得土地,從事生產。從此,府兵制與均田制結合起來,由原來的兵民分離制度成為兵農全壹,寓兵於農的制度。

(4)創立了科舉制。隋文帝廢除魏晉以來的九品中正制,地方州、縣學每年推選優秀生到朝廷進行考試,根據成績錄用。隋煬帝時,設立進士科,標誌著科舉制度的產生。科舉即分科取士,用分科考試的辦法選拔官吏。影響:防止豪強地主把持政治大權,為庶族地主參政開辟了途徑,擴大了地主階級政權的政治基礎。

(5)編制《開皇律》。

唐朝沿用隋制而有所改進,使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進壹步完善。

(1)中央與地方官制。在中央,主要機構為三省、六部、壹臺、五監、九寺。地方上仍實行州縣兩級制。唐太宗時,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把全國分為十個監察區,稱為道,唐玄宗時分為十五個道 。

(2)府兵制。唐朝的府兵制是寓兵於農、兵農合壹的制度。府兵的基本單位叫折沖府(又稱軍府),軍府分別隸屬於十二衛和六率。十二衛直接聽命於皇帝,六率隸屬於太子。軍府所領的府兵叫衛士。衛士平時從事農業生產,農閑時操練,不納租調,不服徭役,但要輪流到京城宿衛,或到邊境戍守。遇到戰爭要自備衣糧器械,應召出征。領兵將領都是臨時委派,戰爭結束,“兵散於府,將歸於朝”。作用:有利於防止將帥專兵跋扈,40%的折沖府集中在關中壹帶,使朝廷擁有雄厚的軍事力量,鞏固了國家的統壹。

唐太宗李世民(599年-649年)

(3)科舉制。創始於隋的科舉制,至唐朝進壹步發展完善,成為選拔官吏的主要方法。唐朝的科舉分常舉和制舉。常舉每年舉行考試,科目主要是明經、進士、明法、明書等。常舉的應考者有兩個來源,壹為生徒,即由各級和類學校保送者;二為鄉貢,即經過州縣考試選拔的自學者。應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經和進士兩科。明經科主要考試儒家經義,比較容易;進士科主要考詩賦和政論,難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徑,因之最受重視。常舉初由吏部主持,後改為禮部主持,常舉考中以後,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資格,必須再經吏部考試(釋褐試)合格,方能授官。制舉是為了搜羅非常人才而臨時設置的考試,不常舉行。所設科目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等壹百多種。壹般士人和官吏都可應考,錄取者優予官職或提升。科舉制有利於庶族地主參政,進壹步擴大了封建統治的階級基礎。

(4)法律。唐代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種。《唐律疏義》是我國現存最早的壹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四)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強化

北宋的統壹

(1)政治制度:在中央,由宰相掌管政事,正職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副職叫“參加政事”。另設樞密院掌管軍事,設三司掌管財政,這樣相權縮小了,標誌皇權進壹步提高。 在地方,推行用文官代替武將擔任地方行政長官的制度;縣官原由地方任命,改由朝廷委派;州官之下,另設通判,名為副職,實為互相牽制。

(2)軍事制度:用“杯酒釋兵權”的辦法,解除了禁軍將領石守信等人的兵權。把地方精兵編入禁軍,地方只留些戰鬥力低弱的廂軍。禁軍由中央直接控制,屯駐京師,輪流戍守邊地。又創禁軍“更戍法”,使兵將互不熟悉,將不專兵,便於朝廷控制。

宋太祖趙匡胤(927年-976年)

(3)財政與法律:北宋把地方的財政權劃規朝廷設置的轉運使管轄。在各路設提點刑獄掌司法,凡死刑必須報中央復審核準,司法權收歸中央。

元朝結束了五代以來的政權分立局面,實現了全國大統壹。但元朝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為維護其大壹統局面,也采取了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1)中央制度。中央設中書省掌行政、樞密院掌兵權、禦史臺掌監察。中書省和樞密院的長官後來都由皇太子兼領。另外還設宣政院掌管佛教及吐蕃事務,設通政院掌管驛站,將作院掌管式匠等。

(2)行省制度。元朝地方政府,主要設有行中書省,簡稱行省。今河北、山東、山西等地稱為“腹裏”,直屬於中書省管。此外,則設有十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陜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各行省的組織均仿中書省,設丞相(但例不常設)、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處理壹省的政務,舉凡民政、軍政無不統領。

元朝的行省制,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的統壹,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上得到了保證,對後世影響很大。元朝以後,行省的名稱壹直沿用了下來。

(五)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極端化

朱元璋建立明朝後,進壹步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使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獲得高度發展。

(1)行政方面,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銷中書省和丞相,把相權分給六部,還設殿閣大學士,備皇帝顧問。在地方,明太祖為加強對地方控制,廢行省,設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軍政。三司長官互不統屬,直接對皇帝負責。影響:丞相的廢除意味著皇權的進壹步加強。從體制上保證了君主的絕對權威;明成祖時,形成內閣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權完全由皇帝控制。

(2)軍事方面,在中央,明太祖設五軍都督府,與兵部***管兵權,相互牽制。明太祖又創立了衛所制度,各衛、所分屬於各省的都指揮使,統由中央五軍都督府管轄。影響:使兵部、都督府和衛所總兵將官都不能專軍權,軍權集中在皇帝手裏。

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

(3)監察方面,明太祖改禦史臺為都察院,作為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與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合稱“三法司”。“三法司”不能決斷的案件,由皇帝裁決。為了監視官吏和鎮壓人民反抗,明太祖設立錦衣衛,明成祖時設立“東廠”,明朝中期又設立“西廠”,錦衣衛、東廠、西廠都是特務機構,合稱“廠衛”,明朝還有壹種叫“廷杖”的刑罰,即皇帝在殿廷杖責官員。影響:使國家司法權集中在皇帝手裏,廠衛機構的設立是明朝君主專制空前加強的表現。

(4)學校和科舉,明代學校用以培育人才,秒舉用以登進人才。學校在中央稱為國子監,又名國學、太學。在地方上的為府、州、縣學。在科舉考試方面,考試分為兩級,低壹級的是鄉試,高壹級的是會試和殿試。考試的內容是儒學的四書、五經,應考者不許發揮獨立見解,文體為“八股文”。影響:八股取士束縛了知識分子的思想,加強了封建君主專制。

(5)《大明律》和《大誥》。修訂法律,嚴刑峻法。

清朝沿襲明朝政治制度又有所改革,將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壹步加強,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1)中央制度。清初仍以內閣作為政府的中央機構,但權力愈來愈小。內閣之外又設有議政王大臣會議討論軍國大事。康熙時設南書房分內閣之權。雍正時推行奏折制度,內閣之權更為削弱。雍正七年成立軍機處,此後,壹切機密大政均歸軍機處辦理,成為執政的最高權力機關。但軍機處無定員,形式上始終處於臨時機構的地位,軍機大臣的職務也沒的制度上的規定,只是奉旨辦事,更有利於皇帝集權。中央機構有六部分管政事,刑部和都察院、大理寺全稱“三法司”,審理重大案件。另設理藩院管理少數民族事務。設內務府管理皇家事務,以大臣統領,排除了宦官對皇權的幹擾。

清聖祖玄燁(1662-1722在位)

(2)地方制度。在地方上分省、道、府、縣四級。省的最高官員為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大致兩三省設壹總督,每省設壹巡撫。督撫以下各省設承宣布政使管民政、財政,設提刑按察使管司法刑獄。省下為道,道下為府,府下為縣。

(3)邊疆制度。在東北地區,盛京為陪都,設戶、禮、兵、刑、工五部,另設奉天府,掌盛京地方之事。在盛京、吉林、黑龍江各設將軍壹人掌軍政。在外蒙古地區,實行紮薩克制,即盟旗制度。在青海、新疆、西藏,設辦事大臣。

(4)兵制。清朝的軍隊主要有八旗兵和綠營兵。八旗兵是清入關前原有的部隊,定都北京兵,把八旗兵分成京營和駐防兩大部分,各有十余萬人。京營保護皇帝和拱衛京師,駐防坐鎮地方。綠營兵是清兵入關後改編和新招的漢人部隊。配合八旗兵駐紮北京和各省,約有六十萬人。二者交叉分布,在全國構成軍事控制網,既便於防禦和鎮壓人民的反抗,又便於八旗兵監督和控制綠營兵。

(5)思想統治。清朝統治者大興文字獄,推行文化專制主義,加強思想統治。

簡答題

1.督撫建制緣起明代的監軍制度。由於地方上三權分立,遇到民變、災荒等需要統壹協調行動的特殊情況,互相推諉,則就等於無人負責,督師、經畧、總督、巡撫便是這壹背景下的產物,它打破地方限制,實現了“全國壹盤棋”的有利局面。清兵入關以後,繼承了明朝的督撫制度,壹般總督管轄兩省或數省,而巡撫僅僅只治理單獨的壹省,他們“上馬管軍,下馬官民”,號稱“封疆大吏”。將軍則類似於明朝的都司,邊疆和內地都有設置,但內地的將軍乏有實權,無關緊要。然而邊疆的將軍卻權勢極大,不但負責守土,而且有治民理事的職權。

3.九品中正制

魏晉南北朝時期壹種重要的官吏選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魏文帝曹丕篡漢前夕即延康元年(220)由魏吏部尚書陳群制定。此制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以魏晉之制為例,其主要內容為:

① 先在各郡設置中正,稍後又在各州設置大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當,且多由現任中央官員兼任。任中正者本身壹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長官推選,晉時改由州中正薦舉,中正的任命權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設有屬員,稱為“訪問”。壹般人物可由屬員評議,重要人物則由中正親自評議。

② 中正的職權主要是評議人物,其標準有三:家世、道德、才能。家世又稱“簿閥”、“簿世”,指被評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中正對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評語,稱為“狀”。如曹魏時中正王嘉“狀”吉茂為“德優能少”。西晉時,中正王濟“狀”孫楚為“天材英博,亮拔不群”。中正根據家世、才德的評論,對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稱為“品”。品***分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類別卻只有二,即上品和下品。壹品無人能得,形同虛設,故二品實為最高品。三品西晉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後降為卑品(下品)。

③中正評議結果上交司徒府復核批準,然後送吏部作為選官的根據。中正評定的品第又稱“鄉品”,和被評者的仕途密切相關。任官者其官品必須與其鄉品相適應,鄉品高者做官的起點(又稱“起家官”)往往為“清官”,升遷也較快,受人尊重;鄉品卑者做官的起點往往為“濁官”,升遷也慢,受人輕視。

④中正評議人物照例三年調整壹次,但中正對所評議人物也可隨時予以升品或降品。壹個人的鄉品升降後,官品及居官之清濁也往往隨之變動。由於中正品第皆用黃紙寫定並藏於司徒府,稱“黃籍”,故降品或復品都須去司徒府改正黃紙。為了提高中正的權威,政府還禁止被評者訴訟枉曲。但中正如定品違法,政府要追查其責任。

九品中正制度是繼承東漢官吏選拔制度又加以改革的結果。東漢選拔官吏,主要是依據儒家的道德行為標準,宗族鄉黨的評定成為政府選拔官吏(具體途徑是察舉、征辟)的主要甚至唯壹的依據。漢末大亂造成人士流移,給鄉閭評議帶來困難,用人不可能壹壹核之鄉閭。曹操當政的二十多年中,用人“決於胸臆”、“各引其類”的情況大量存在。然鄉閭評議並未完全廢棄,史稱曹操平定荊州時,托當地大名士韓嵩“條品州人優劣,皆擢而用之”;又稱替曹操主持選舉的崔琰、毛■“總齊清議,十有余年”,所謂“總齊清議”就是掌握和平衡各地的清議。曹操對鄉閭評議並未籠統否定,反對的只是漢末鄉閭評議中產生的弊病。他糾正的辦法壹是提倡“唯才是舉”,以反對虛偽道德和名實不符;二是壓制朋黨浮華和私人操縱選舉,力圖將選舉之權控制在政府手中。如韓嵩之條品荊州人士,就不同於漢末名士私人操縱的鄉閭評議,而與後來中正由政府任命並向政府負責的情況更為近似。九品中正制的許多特點在曹操當政時期已有萌芽,曹丕、陳群進壹步加以制度化(見魏武帝曹操)。

九品中正制創立之初,評議人物的標準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並重。梁朝史學家沈約甚至說它是“蓋以論人才優劣,非謂世胄高卑”。但由於魏晉時充當中正者壹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參預中正推舉之權,而獲得二品者幾乎全部是門閥世族,故門閥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選拔之權。於是在中正品第過程中,才德標準逐漸被忽視,家世則越來越重要,甚至成為唯壹的標準,到西晉時終於形成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僅成為維護和鞏固門閥統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構成門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到南朝時期,在中正的評議中,甚至父祖官爵的高低也無關重要,所重視的只是魏晉間遠祖的名位,而辨別血統和姓族只須查譜牒,中正的品第反成無足輕重的例行公事。在十六國和北朝時期,由於各政權具有少數民族統治的性質,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能與兩晉南朝相提並論。後趙主石勒曾清定九品,石虎亦恢復雍秦二州望族免役特權,但似乎並未設中正之職。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崔浩曾欲恢復分別族姓的做法,因而被殺。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但自河陰之變後,此制亦流於形式。到了隋代,隨著門閥制度的衰落,此制終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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