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轉讓園區內的土地,不得隨意改變園區內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壞和擅自動用園區的地上、地下設施。第四條 園區內集體土地的征用,由園區管委會統壹負責。集體土地未征用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第五條 園區內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期使用制度。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通過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在園區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 園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園區管委會根據《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組織進行。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應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出讓金額20%的定金;簽訂合同後,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到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並按合同規定,按年度繳納土地使用金。第八條 凡申請在園區內有償劃撥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憑興辦項目的批準文件和有關資料,到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取得土地使用權。第九條 凡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地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期限壹次向園區繳清征地費和開發配套費等費用,並按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稅)。第十條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須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破土動工。逾期者,繳銷土地使用證,其已交付的征地費、開發配套費等費用或定金、出讓金不予退還。第十壹條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用地範圍。如需改變應到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第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並按規定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第十三條 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確需轉讓、出租和抵押的,需經園區管委會批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的,應在期滿前壹年向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重新辦理有關手續;不需要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在出讓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使用出讓合同,到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由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