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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納稅申報期

法律分析:根據疫情防控工作情況,為便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統籌做好申報納稅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決定,除湖北省外,全國範圍內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在此前已延至2月24日的基礎上,再次延長至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進壹步聚焦優惠政策落實要給力、“非接觸式”辦稅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不折不扣執行好國家新出臺的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和國家實施的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積極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嚴格做好辦稅服務廳的疫情防控,著力營造安全高效便捷的辦稅繳費環境,進壹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業復工復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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