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編制度假區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依法制定和頒布假日度假村管理的相關具體規定;
(三)按規定審批度假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負責度假區的財政稅務、勞動人事、文化教育衛生、土地規劃、城建房產、環境保護、道路交通、公安消防、旅遊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負責度假區內各種基礎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度假區進出口業務;
(七)監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門設在度假區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八)依法監督管理度假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條度假區內的中方人員因公短期出境、外派培訓,或度假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邀請境外人員在度假區從事商務活動,應經度假區管委會審核後,到市外辦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大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度假區管委會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支持度假區管委會對度假區實施統壹管理。第三章投資與管理第十二條投資者可以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度假區興辦企業或設立代表處。鼓勵投資開發和經營下列項目:
(壹)觀光、娛樂、體育;
(2)酒店、別墅、餐飲、購物等服務;
(三)為旅遊業服務的生產性企業;
(四)度假區配套的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
(五)其他旅遊和服務項目。
禁止在度假區設立汙染環境的項目。第十三條。在中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允許外商獨資企業在度假區經營專門為海外遊客提供的旅遊服務。第十四條經批準,可在度假區內設立外匯商店或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企業;可以設立中外合資的壹流旅行社,經營境外旅遊業務。
具體審批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在度假區興辦企業,應向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財務和稅務登記等手續。第十六條。度假區內的企業可以依法自行確定內部機構、人員編制、招聘員工的條件、工資分配形式和員工工資標準。
企業招聘員工不受區界限制,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保障職工享有勞動、休息、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按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嚴禁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第十八條度假區內的企業應建立財務會計賬簿。對海關按保稅貨物處理的免進出口物資,應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帳冊。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接受監督。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