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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管理,加快旅遊設施建設,發展旅遊事業,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以接待境外遊客為主的綜合性旅遊度假區。第三條假日度假村的建設和發展必須符合國際旅遊業的要求和大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堅持對外引進與對內聯系相結合的原則,引進先進的旅遊產品和科學的管理經驗,以發展高創匯的旅遊業為主,適當發展為旅遊業服務的生產性企業為輔。第四條度假村必須加強規劃和管理,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度假區的自然和人文景觀及其他旅遊資源。第五條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度假區投資,開發旅遊設施(包括基礎設施),經營旅遊項目和產品。第六條度假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度假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管理第八條度假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在大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對度假區的行政事務實施統壹管理。第九條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編制度假區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依法制定和頒布假日度假村管理的相關具體規定;

(三)按規定審批度假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負責度假區的財政稅務、勞動人事、文化教育衛生、土地規劃、城建房產、環境保護、道路交通、公安消防、旅遊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負責度假區內各種基礎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度假區進出口業務;

(七)監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門設在度假區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八)依法監督管理度假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條度假區內的中方人員因公短期出境、外派培訓,或度假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邀請境外人員在度假區從事商務活動,應經度假區管委會審核後,到市外辦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大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度假區管委會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支持度假區管委會對度假區實施統壹管理。第三章投資與管理第十二條投資者可以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度假區興辦企業或設立代表處。鼓勵投資開發和經營下列項目:

(壹)觀光、娛樂、體育;

(2)酒店、別墅、餐飲、購物等服務;

(三)為旅遊業服務的生產性企業;

(四)度假區配套的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

(五)其他旅遊和服務項目。

禁止在度假區設立汙染環境的項目。第十三條。在中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允許外商獨資企業在度假區經營專門為海外遊客提供的旅遊服務。第十四條經批準,可在度假區內設立外匯商店或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企業;可以設立中外合資的壹流旅行社,經營境外旅遊業務。

具體審批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在度假區興辦企業,應向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財務和稅務登記等手續。第十六條。度假區內的企業可以依法自行確定內部機構、人員編制、招聘員工的條件、工資分配形式和員工工資標準。

企業招聘員工不受區界限制,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保障職工享有勞動、休息、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按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嚴禁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第十八條度假區內的企業應建立財務會計賬簿。對海關按保稅貨物處理的免進出口物資,應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帳冊。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接受監督。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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