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開發區 土地使用權 抵押 登記 ,依據土地管理辦 法規 定,大連市政府對國有 土地轉讓 做出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以登記作為生效條件,沒有登記的抵押,沒有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以後才能進行抵押。 第五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大連市人民政府管理開發區國有土地,應組織開發區土地、規劃、城建等管理部門,依法做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出讓與受讓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城建部門,確定出讓土地的位置、面積及用途,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查同意,依照國家建設用地批準權限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納入地方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出讓方,將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地讓與土地使用者(受讓方),並向受讓方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協議、 招標 或拍賣的方式,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合同,明確出讓地塊的方位、面積、用途、使用年限、使用要求、出讓金額、 違約責任 及其他應履行的權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須經開發區公證機關公證。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壹般不得超過下列年限 : 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土地抵押必須登記。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序 (壹)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 抵押權 人簽訂 抵押合同 。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並經抵押權人認可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因此,在劃撥土地的估價中,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估價機構都應對出讓金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加以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有義務在估價報告中對其加以披露。這就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詳細掌握當地有關房地產的各種政策、規章制度,有依據的向相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咨詢意見,以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顧問功能。 3、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涉及農民 集體土地 使用權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的確認,並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然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終止期限不得超過 土地出讓 終止期限。 綜上所述, 大連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在半月之內,攜帶相關證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變更抵押手續,抵押 合同終止 ,抵押人應當在半個月之內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註銷登記 。抵押期限不能超過土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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