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暫采取經國庫經收處(商業銀行或信用社)"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設立"待報解社會保險費"專戶匯總後繳庫的方式。即: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通過簽約扣款、自行繳納等方式繳入指定的國庫經收處"待報解社會保險費專戶,稅務機關按日匯總,開具稅收繳款書通過橫向聯網系統繳入國庫,當日結清本科目專戶。
法律依據:《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月工資百分之八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本市(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本市(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十三條 單位按照所屬被保險人上月繳費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的情況決定並公布,但最高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繳費工資指被保險人實際計征養老保險費的工資。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壹個繳費年度。勞動保障部門於每年6月底前公布下壹繳費年度啟用的上年度本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單位應當根據被保險人工資變化情況於30日內申報調整繳費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