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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查處強買強賣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嚴厲打擊強制購銷違法行為,保護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壹切商品交易和對強買強賣違法行為的查處。第三條本規定所追究的“強買強賣”,是指違反自願公平、等價交換原則,以威脅、哄搶、暴力等手段強迫他人買賣商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流氓行為。第四條市、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是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強買強賣違法行為的主管機關。

各級工商、物價、稅務、城建、衛生、綜治和市場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依法行政,完善管理制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強買強賣的違法行為。第五條凡在城鄉從事商品交易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經營,嚴禁以假冒偽劣商品損害消費者利益;嚴禁欺行霸市和采用不正當手段強迫他人買賣商品。第六條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處罰強買強賣違法行為:

壹、采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欺騙手段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按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給予沒收商品、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

二是利用團夥、聚眾鬥毆等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買賣商品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拘留團夥成員;

3.以哄搶、毆打等暴力手段強迫他人買賣商品,危害人身安全,破壞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沒收商品、沒收非法財物、罰款、拘留的處罰。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工商、城建、物價、稅務等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查處強買強賣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第八條強買強賣構成勞動教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第九條本規定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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