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工商、物價、稅務、城建、衛生、綜治和市場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依法行政,完善管理制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強買強賣的違法行為。第五條凡在城鄉從事商品交易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經營,嚴禁以假冒偽劣商品損害消費者利益;嚴禁欺行霸市和采用不正當手段強迫他人買賣商品。第六條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處罰強買強賣違法行為:
壹、采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欺騙手段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按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給予沒收商品、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
二是利用團夥、聚眾鬥毆等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買賣商品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拘留團夥成員;
3.以哄搶、毆打等暴力手段強迫他人買賣商品,危害人身安全,破壞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沒收商品、沒收非法財物、罰款、拘留的處罰。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工商、城建、物價、稅務等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查處強買強賣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第八條強買強賣構成勞動教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第九條本規定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