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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進城市公共交通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客運,是指城市中供公眾使用的各種交通工具、配套設施和交通方式。第三條凡在大連市市轄區、市、縣、鎮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和使用公共客運車輛及相關配套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大連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大連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大連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和大連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處分別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市的公共客運管理工作。

各縣(市)、金州區、旅順口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公共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按現行管理體制,分別負責本地城市公共客運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城建、交通、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必須全面規劃、統壹管理、多元經營、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大型公共汽車、電車等企業實行扶持政策。第六條城市公共客運屬於公用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維護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權利和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管理和維護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設施管理第七條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公共汽車(含合資、小巴)、電車、出租車等用於客運的工具,以及調度室、停車場、軌道、專用橋涵、供電網絡、電桿、通訊設施、站臺、電桿、站牌、遮陽棚、欄桿等附屬設施。第八條市公共* * *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屬部門嚴格按照公共* * *客運交通規劃、線路布局合理配置車輛及其配套設施。

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定期檢測和鑒定各種設施的技術性能和安全指標,確保其完好和正常運行。第九條對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拆除、拆除、毀壞和占用;

(二)在車輛、車站及配套設施上拋擲物體、傾倒汙物、亂塗亂畫;

(三)沿道路在線路站臺前後十五米範圍內停放車輛、擺攤設點、擺放物品;

(四)其他有損公共交通車輛及設施的行為。第十條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必須整潔、完好,各種營運標誌必須清晰醒目,並符合國家標準。

凡在公共* * *客運設施上噴塗、張貼廣告,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共* * *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壹條在本市開辟或調整客運線路、站點、移動設施的設立或撤銷,統壹由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建、公安部門審查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建設新區、改建舊區,新建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和城市大型商業、文化、體育場所,需要安排公共客運線路和站點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配套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設施的設計和驗收必須有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的設施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條不承擔城市公共交通設施配套建設任務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公共交通設施配套補貼。補助資金用於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第三章運營管理第十四條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關經營資質,經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給經營許可證,並按規定向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辦理註冊登記、車輛檢驗、登記、保險等手續後,方可運營;未經批準,不得經營。

城市公共* * *客運經營者停業,須按原審批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第十五條城市公共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客運運營線路的管理。其中,將逐步實行大型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特許經營制度;中小客車和出租汽車經營權采取拍賣、招標、協議等方式有償取得,允許通過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轉讓經營權。轉讓方應按規定支付轉讓增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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