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允許、社會需要的生產經營項目;
2、具有相應的生產經營資金、場地(房屋)和設備設施;
3、有壹定的技術骨幹、管理人員和文字生產管理輔助力量;
4、符合殘疾人就業標準和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
5.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興辦福利企業,由開辦單位提出申請,提供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資金來源、企業名稱、地址、安全技術措施、殘疾職工和操作人員名單,經市、縣(市)、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向當地工商、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第九條福利企業因故需要合並、分立、轉讓、搬遷的,須經縣(市)、區民政局批準,並報當地工商、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福利企業因故需要出售、解散或關閉的,必須經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報縣(市)、區民政局批準,依法清理債權債務,並由企業向工商、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終止、註銷手續。第三章福利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壹條福利企業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健全管理制度。促進技術和管理進步,提高經濟效益。
福利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條福利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1,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為社會提供服務;
2.國家定價以外的產品可以自行定價,銷售自己的產品;
3、按照國家規定占有、使用或出租、轉讓固定資產,所得收益按規定使用;
4、按照國家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
5、決定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按規定錄用、辭退職工;
6.根據有關規定,可以選擇適合本企業的薪酬形式和獎金分配方式;
7.拒絕向企業非法收費、罰款或攤派人力、物力、財力;
8、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在物資供應、信貸和稅收方面的優惠待遇;
9.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福利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自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顧全大局,服從管理,接受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物價、勞動工資等部門的監督;
2.合理有效地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厲行節約,增加積累,鼓勵技術創新,獎勵發明創造,促進企業發展;
3、依法履行經濟合同,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利益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
4.完善安全生產和消防制度,堅持文明生產,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企業財產,努力做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
5.加強勞動者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
6.關心員工生活,妥善安排殘疾人工作,實行同工同酬,保障其合法權益,積極創造條件讓員工參加人身和養老保險;
7.幫助殘疾人,關心和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第四章福利企業的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