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到公安部門辦理車輛檢驗登記手續;
(二)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證》,如需從事城市客運業務的,還應到城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公***客運交通營運證》;
(三)憑上述證件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壹日遊經營許可證;
(四)按照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並按規定到保險部門辦理有關保險手續。第五條 壹日遊經營者停業或歇業的,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繳回壹日遊經營許可證和旅遊票據,方可到其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六條 從事壹日遊的車輛,必須配備合格導遊人員和駕駛人員,並配有導遊麥克或手提話筒,駕駛員必須具備有準駕車型二年以上正式執照,導遊人員必須持有經市旅遊局考核發給的導遊證書。駕駛員和導遊員應攜帶證件和佩戴服務標誌,著裝整潔,文明規範服務。第七條 從事壹日遊的車輛必須證照齊全,車況性能完好,車廂內應懸掛(張貼)遊客須知、壹日遊線路圖、景點門票及線路價格表和投訴電話等。車廂內外保持幹凈整潔。
從事壹日遊的車輛必須使用統壹制定的壹日遊車輛標誌。第八條 從事壹日遊的車輛,應按規定的旅遊線路,按序排號發車、行駛。第九條 壹日遊的經營者和導遊人員、駕駛員應嚴格執行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的價格標準,使用稅務機關監制、市旅遊部門統壹發放的旅遊票據。第十條 壹日遊的經營者、導遊人員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旅遊路線,增加或減少旅遊景點;
(二)擅自加價、提價;
(三)強迫旅遊者到其指定的餐館、商店就餐購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費用(包括卷證、實物和其它報酬);
(五)采取不正當手段強行拉客。第十壹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號投訴電話,及時查處旅遊者反映的問題。經查屬實的,給予檢舉揭發人以適當的獎勵。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未辦理壹日遊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其經營旅遊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壹日遊經營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不執行統壹收費標準,不如實向旅遊者出具統壹收據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壹日遊經營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壹)、(二)、(五)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條第(二)、(四)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款額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證書、壹日遊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到工商行政、物價、公用、交通、公安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市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款壹律上繳同級財政。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旅遊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