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居住證申辦條件規定非本市戶籍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同時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申領居住證,並對居住證的申領程序、制發時限等作出規定。明確居住證的功能及持有人享有的權利在原來11項優惠政策基礎上又增加了流動人口與其***同居住子女可以參加高中階段教育,參加中考、高考;公***文化體育服務;按照相關政策,申請保障性住房,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物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積分落戶等5項。明確了公民在居住證申領、使用過程中的應盡義務和法律責任,比如:不得騙取、冒用、偽造、出借等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申領就業創業證,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與其***同居住的子女按規定可以參加我市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和中考、高考基本公***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文化體育服務按照相關政策申請保障性住房,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參與有關社會事務管理申請調處糾紛、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各級財政、人事、勞動保障、教育、人口計生、工商、房產、民政、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有關的工作。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