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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公使、代辦、參贊、秘書以及武官的職責是什麽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壹級的外交使節。由壹國元首向另壹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外交代表機關職能的實施和遵照本國政府指令全權處理外交代表機關的事務。駐壹國大使可以兼任駐另壹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使節,但兼任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並正式向接受國國家元首遞交國書,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國履行大使職責。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此外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大使壹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代辦:代辦是使館館長因故缺位時,由代辦擔任駐該國的最高代表。代辦的擔任者壹般是作為首席館員的政務參贊。 參贊:外交官的壹種職銜。其外交地位僅次於大使、公使。有些國家參贊還分為公使銜參贊、參贊,或壹等參贊、二等參贊等。參贊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使館館長因故缺位時,通常由作為首席館員的政務參贊擔任臨時代辦,代為主持館務。有些使館除政務參贊外,還設有商務參贊、經濟參贊、農業參贊、科技參贊、教育參贊、文化參贊,分別由派遣國有關部門派出,協助使館館長分管有關業務。 秘書:收集各項業務知識,比如,首先是駐在國的壹些基本法律、法規、制度,如有關房屋買賣、修建、維護以及消防的規定,交通規章,銀行法規,稅務制度,衛生規定等;其次是外交禮賓方面的慣例和規定,節假日的規定和習俗,政府機關的作息時間,甚至包括駐在國特殊的民族風俗,宗教的忌諱,如哪些行為會被認為觸犯禁忌,哪些地方千萬不可涉足,哪些時候應當送禮;還有當地政府部門辦事的各種手續,機場海關辦事的種種程序,以及如交通、銀行、通訊、保險、采購、市政、水電、綠化、醫療、氣象等等各個方面的地址、電話、人物情況、辦事手續以及諸如此類的信息。有些事情幾乎天天辦或者月月辦,如上郵局,去銀行,到海關,采購物品,洗滌東西,修理設備等。 武官:保持和發展兩國間軍事交往,同時可以用壹切合法手段聯絡駐在國的軍事和國防部門,了解駐在國的軍事發展狀況,向派遣國報告駐在國的軍事動向和所采取的軍事行動。由於外交關系的復雜性,在使館中,武官還是使館館長的軍事顧問,在軍事交往和談判中輔佐館長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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