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性創業補貼政策。對畢業2年內首次創辦小微企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並依法繳納社保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基金給予其壹次性創業補貼5000元。
2.新回國創業企業吸納就業補貼政策。就業補貼資金根據新返鄉創業企業吸納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並繳納社會保險的人數,按照每人1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壹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
3.新創業者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工商登記1年以上不滿3年的企業註銷後,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資人登記失業並以個人身份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按照此前設立企業繳納的稅收總額的50%給予壹次性社會保險補貼(最高不超過1萬元)。
4.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高校畢業生返鄉創辦小微企業,在畢業年度招用高校畢業生或吸納離校兩年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補貼資金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給予高校畢業生壹次性就業獎勵3000元。
5.風險擔保貸款。向符合條件的個人發放最高額度為5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對海歸創辦的小微企業,可按規定申請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貼息。
6.其他政策。享受免費創業培訓、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相關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增加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具體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貼息,公共就業服務的支持。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