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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提供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條例》(以下簡稱《貨物進出口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宗農產品,是指生產、消費、貿易量、運輸量等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農產品。第三條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第四條商務部委托相關機構(以下簡稱受委托機構)負責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核對等日常工作。第五條進口《目錄》大宗農產品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將企業基本情況向受委托組織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名稱、企業海關編碼、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統計負責人姓名及簽名等。第六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填寫《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統計報表》(格式見附件),填報項目主要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聯系人、聯系方式、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貿易方式、貿易國別(地區)、原產地(地區)、合同號、合同數量、合同裝船日期、裝運港、預計到達時間、實際裝船日期、裝運數量。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通過相應的電子報告系統向受委托組織報告。如果不能電子舉報,可以下載舉報傳真舉報。第七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下列情況發生後3個工作日內履行進口申報義務:

1.簽訂進口合同;

2.貨物在裝運港裝運;

3.貨物到達目的港;

4.報告的項目已更改。第八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有關進口信息,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緩報或者拒報。第九條受委托組織應向商務部報告大宗農產品進口情況並提出建議。第十條商務部定期在商務部政府網站“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專欄”發布《目錄》項下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

發布的內容有:預計進口數量、貨物預計到港時間、實際裝船時間、實際裝船數量、裝運港、原產國(地區)、主要口岸進口情況等。第十壹條受委托機構根據海關和質檢的相關數據,對大宗農產品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報告進行核查,並將結果報告商務部。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緩報或者拒報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的,商務部將通報國家統計局。

統計部門依法對違法對外貿易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後,商務部可以禁止違法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壹年以上三年以下從事相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第十三條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商務部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行為公告辦法》予以公告,並通知海關、稅務、質檢、外匯、工商部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業中介組織、銀行等單位。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商務部舉報對外貿易經營者虛報進口信息的行為。第十五條商務部及受委托組織的有關人員應當為履行進口信息報告義務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企業、機構或個人泄露對外貿易經營者報告的信息。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對外貿易法》第六十五條、《貨物進出口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目錄》下各種貿易方式的大宗農產品進口交易,包括從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保稅港區和出口加工區。第十七條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目錄、受托機構名稱和發布周期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發布。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統計報表

表號:商貿金農1

制表機構:商務部。

批準人:國家統計局

批準文號:國質[2008]50號

有效期至:2065 438+00年6月。

報告類型:□新簽合同□實際裝運□實際到港□變更計量單位:kg。

1.外貿業務員:2名。企業海關編碼:3。商品名稱:4。商品代碼:5。合同號:6。貿易方式:7。貿易國家(地區):8個。原產國(地區):9。合同數量:10。實際發貨數量:65430。裝運日期:月日13。預計到貨時間:MM DD 14。實際到達日期:MM DD 15。裝貨港:16。報關口岸:17。發貨數量:18。報關數量:65438。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20。報告日期:年月日21。備註:

法定代表人:(蓋章)統計負責人:

電話:傳真:

填寫表格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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