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代建制試點項目中有三種“代建合同”模式:
第壹種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上海、廣州和海南的代建制試點就是采用這種模式。在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下,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或指定壹個部門作為“項目業主”,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業主”)通過招標選擇壹家工程管理公司作為“代理人”,再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業主”)作為委托方,“代理人”(委托)
這種“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實質是委托代理人對項目的建設進行專業化的組織和管理,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簽訂建設工程承包、監理、設備采購等合同。
特點:項目完成後,“用戶”不是“合同方”;項目投資資金的管理權仍在投資者(“項目法人”和“項目業主”)手中。
優點:可以達到防止公共工程建設招標腐敗和專業化管理的政策目標。
(該模式適用於項目工程的用人單位或管理單位尚不存在的情況。)
弊端壹:相當於政府投資部門作為建設單位“接手”項目建設,然後將項目“劃撥”(分配)給使用單位,將“政府投資”變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劣勢二:用戶不是“合同壹方”,難以充分發揮用戶的積極性,甚至用戶不協助、不配合,增加了項目建設的難度。
第二種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慶、寧波、廈門、貴州在代建制試點中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壹家項目管理公司作為代建方,代建方作為“代理方”與用戶作為“委托方”簽訂“代建合同”。
這種“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實質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指定建設代理人作為用戶的代理人,對項目建設進行專業化組織和管理,以招標方式代表用戶簽訂建設工程承包、監理、設備采購等合同。
特點:投資方(“政府投資部門”)不是“合同方”;投資和資金的管理權在使用者手中。
優點:可以達到防止招標腐敗,實現公共工程建設專業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劣勢壹:投資和資金的管理權仍在使用者手中,現行投資體制事實上並未改革。項目經理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劣勢二:投資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不是“合同當事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選擇代建方後,實際上無法有效監督項目投資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建設。
第三種模式:“三方代理契約”模式
是北京、武漢、浙江在代建制試點中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資管理部門與代建單位、用戶簽訂“三方代建合同”。
在北京,“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者)選擇建設代理人,並與建設代理人和用戶簽署“三方建設合同”。武漢由政府指定的“責任單位”(投資方)選擇代理商,與代理商和用戶簽訂“三方代理合同”;在浙江省,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投資方)選定代建方,並與代建方和使用方簽訂“三方代建合同”。
《三方代建合同》不僅規定了代建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的權限和義務:對代建單位(受托方)的監督權和知情權;提供建設資金的義務。
“用戶”的權利和義務:對代理人(代理商)的監督權、知情權、對已完成的工程和購買的設備的所有權;援助和自籌資金供應的義務。
優點:可以充分發揮三方的積極性,實現三方的相互制約。它可以防止公開招標中的腐敗,實現公共建設和項目投資資金的專業化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計劃的實施,實現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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