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在很多地方領取工資薪金,在很多地方扣除費用標準,少扣個人所得稅。
風險分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為便於征管,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其中壹方支付人扣除費用的方法,即只有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才會按照稅法規定扣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扣除,直接按全額支付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過節費、免稅旅遊、高溫補貼等福利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分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都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也就是說,個人所獲得的收入,只要是與其職務、就業相關的,不論其所在單位的資金支出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旅遊、福利等形式。,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征稅對象。
3.公司以現金支付或報銷的形式向員工支付超標的車輛補貼、通訊補貼,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分析:
對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用車和通信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以現金或報銷油費、維修費、租賃費、通訊費等形式向員工發放車輛補貼或通訊補貼。,其中超過地方政府部門規定的公務用車和通訊補貼標準的,需要並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4.公司為員工報銷的MBA、EMBA等社會教育或非學歷教育費用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分析:
根據職工教育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學歷教育和個人在職學歷教育取得學位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不得占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也就是說,雖然費用由公司承擔,但實際上應視為員工任職期間取得的其他收入,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在產品促銷活動中,以公眾為對象隨意發放的促銷禮品,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分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意贈送禮品,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6.在年會、展銷會、開業典禮等活動期間,企業向職工家屬贈送的禮品未代扣代繳。
風險分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7.個人股東向公司超期限借款,既不用於公司生產經營,也不歸還,也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分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未歸還,且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很多稅收風險,這些問題只是很多中的壹部分。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需要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以應對足夠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