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的義務,也是每個企業的義務,我們在進行納稅的時候,不同的稅收的政策是不同的。那麽,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返還的政策有哪些呢?手續費的用途有哪些呢?下面,我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返還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第031號)第壹條規定: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016年5月1日後全面實施“營改增”後,營業稅不復存在,我們不再考慮。上述文件僅針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那麽其他企業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款屬於上述規定中提供“中介代理”服務取得收入,且該收入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情形,因此,企業取得的上述手續費返還款應正常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手續費的用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關於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返還的政策,在進行返還的時候,如果是符合上述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返還。另外,不同的稅費的政策是不同的,我們在進行繳納的時候,首先要對稅費的種類進行區分,然後,我們再根據相關的政策進行繳納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