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壹步完善我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政策,鼓勵更多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根據國家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有關政策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11〕33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 》(閩政辦〔2009〕3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壹步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提出以下意見:
壹、實施工商註冊優惠
(壹)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設立的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允許其設立的企業出資額自行申報,不受最低出資額限制;鼓勵高校畢業生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科技成果等知識產權出資;允許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企業依規以股權出質融資。(責任單位:省工商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
(二)放寬經營場所條件,除高校畢業生申請入住的公***租賃住房和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房外,允許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設立的企業依照規定可以將家庭住所、租借房、其他商業用房,以及地方政府、各類開發區、投資區、高新技術園區確定的辦公集中區的"格子間"等作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責任單位:省工商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
(三)各級工商部門的服務大廳或者服務窗口設置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註冊登記"綠色通道",實行專人專件優先辦理。(責任單位:省工商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
(四)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且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後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收費。(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物價局)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壹)在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直接到創業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的辦稅服務廳窗口依法申請減免稅。(責任單位:省地稅局;辦理部門:市、縣(區)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
(二)嚴格落實國家出臺的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認真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責任單位:省地稅局;辦理部門:市、縣(區)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
三、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壹)省政府每年增加安排500萬元,用於高校畢業生創業啟動扶持,省裏每年重點扶持壹批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高校畢業生申請創業項目啟動資金的,根據項目的科技含量、項目規模、經濟與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經評審每項可在10萬元以內給予啟動資金扶持。具體資助辦法由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制定。各市級財政每年也要安排專項資金,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團省委,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在創業地按現行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或其他形式小額貸款貼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也可向省大學生自主創業擔保基金申請擔保。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或申請貼息的其他形式小額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具體額度由各設區市確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取得國內外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按《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閩財教〔2008〕96號)規定,向所在設區市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資助,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對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專利項目給予優先資助。(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受理部門: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
(四)高校畢業生首次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資質,且正常納稅經營6個月以上的,由納稅所在地財政給予每戶壹定數額的壹次性開業補貼。具體標準和申領辦法由各地制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受理部門:縣(市、區)財政局)
(五)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招用其他人員,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申請壹次性創業帶動就業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所需經費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障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受理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高校畢業生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的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申領補貼相關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障廳;受理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幫助解決創業場所
(壹)充分利用大學科技園、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資源,設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優先為高校畢業生創業者提供辦公經營所需場地和相關創業後續服務,促進入駐創業實體的快速成長、發展。對開展創業項目孵化服務好、孵化率高的孵化基地,省財政將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認定和資助辦法由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制定。(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企業入駐各級政府建設管理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園或孵化基地的,三年內由園區或基地免費提供50平方米以內的辦公經營場地;在園區或基地外租賃房用於創業的,由納稅所在地財政對場所租金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各地制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對於在創業地沒有家庭住房的創業高校畢業生,可按當地規定的準入條件申請人才公寓等公***租賃住房。具有博士學位的創業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申請購買人才限價房。(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受理部門:市、縣(區)人事部門)
五、完善創業指導服務
(壹)加強高校創業指導課程建設,把創新創業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和學分體系,培養學生創業意識,提高創業綜合素質。(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高校)
(二)加強創業培訓基地建設,對經認定的省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基地,按照要求完成培訓任務的,由省財政每年給予3萬元補貼。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應建立市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基地,開展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工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組織有創業願望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享受政府提供的創業培訓補貼和創業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實際需求和開展情況,從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創業培訓專項補貼資金,省級財政根據各地開展創業培訓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創業服務補貼從各地財政預算中列支。(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受理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鼓勵社會力量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充分發揮大學生自主創業專項資金作用,繼續深化大學生創業培訓工作,推廣KAB、SYB、大學生創業MBA等創業培訓模式,擴大培訓覆蓋面。繼續開展"挑戰杯"等各類大學生創業競賽活動,大力加強創業宣傳,培養大學生創業意識,提升大學生創業能力。組織實施"千名大學生創業扶持計劃",為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項目提供創業啟動金,推薦YBC無息貸款和導師輔導對接,或推薦商業銀行、風投機構介入,逐步形成集培訓輔導、活動宣傳、政策支持、資金幫扶為壹體的大學生創業扶助體系。(責任單位:團省委)
(五)建立創業導師制度。聘請創業培訓老師、成功企業家和政府有關部門專家,采取單個指導、會診指導、授課指導、咨詢指導等形式幫助高校畢業生提高創業實踐能力。(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省教育廳、團省委)
(六)搭建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選擇平臺。舉辦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項目對接洽談會,建立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享資源庫,為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項目支持。(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團省委)
(七)各級公***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門服務窗口,為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提供政策咨詢、項目推介、開業指導、創業培訓、後續跟蹤等創業服務。(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八)各級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要為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並免收3年保存人事關系及檔案的費用和各項代理服務費用。(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受理部門:各級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
六、其他事宜
(壹)本意見所稱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是指省內普通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畢業年度內的在校大學生及畢業後三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獨資或合資、合夥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該企業必須由高校畢業生擔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畢業生創業團隊核心成員出資總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30%。
(二)本意見所稱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企業和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並且具有明確創業意向和創業方案,鼓勵擁有各類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的項目。
(三)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自主創業的,憑《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和有關材料享受優惠政策;畢業後三年內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憑畢業證、《報到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和有關材料享受優惠政策。
(四)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將高校畢業生創業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本地人才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督查落實。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單位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進壹步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具體實施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壹壹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