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壹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擴展資料
壹、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辦理規定:
委托代理出口業務,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辦理退稅改由委托方辦理退稅,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壹般情況下,《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業在代理出口貨物已實際結匯後,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應及時錄入證明的有關內容,並與有關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後出證。
二、在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受托代理出口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協議;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4、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議規定由委托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5、出口企業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出口貨物壹並報關出口或收匯核銷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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