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質量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記賬業務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在委托單位提供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代理記賬業務。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在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資料進行審核,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對會計核算的規範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獨立執業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在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行使代理權利,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誠信品質,公平開展代理業務,不得偏袒或遷就委托單位。
3.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拒絕指令委托單位進行不當會計處理或者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以及委托單位提出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要求,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向主管財政部門舉報。
(3)信息管理
1.記賬人員負責保管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處理完畢後,應按規定及時歸還委托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平級、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按約定時間送交委托單位,並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其代理記賬的授權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提供和泄露,不得用於與代理記賬業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4)專業水平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壹定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審慎,不得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職責範圍的事項。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認真回答委托單位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的問題。對於超出其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的問題,應向有經驗的相關人員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咨詢。
3.代理記賬人員應當遵守財政部門關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熟悉和掌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
(5)業務承包
1.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由代理記賬機構受理,按照本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代理費,並與委托單位簽訂代理記賬業務協議。會計代理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承辦業務或者擅自收費。
2.經辦人員在承辦代理記賬業務時,必須向委托單位說明代理範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和收費標準,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或方式招攬業務。
(六)執業紀律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也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其代理記賬人不得參與為同壹委托單位提供經濟鑒證服務。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得在委托單位或者通過委托單位獲取代理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動詞 (verb的縮寫)違反規定的責任
在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過程中,如有違反本準則的,主管財政機關應依據《會計法》和《上海市代理記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