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二)保守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三)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會計處理不當、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4)解釋委托方提出的相關會計原則。
三。業務範圍:1)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及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提供應當符合《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和稅務機關的要求,內容真實、準確;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4)會計資料交接手續及簽字手續:做好憑證簽字工作,指導甲方妥善保管會計檔案;4)審核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5)每月結束後15天內向甲方報告會計成果和會計報表;6)就委托方的會計法規、財稅政策等問題提供咨詢意見,並根據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財務分析報告;7)委托方如需變更工商營業執照相關內容,並相應變更國稅、地稅登記內容,按市場價的70%收取。
4.代理記賬收費:經協商,乙方代理記賬收費標準為每月人民幣元,按月支付。
另外每年收取壹次150元的賬本費。
5.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有效期至本合同約定的所有事項完成為止。
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及物動詞合同終止:終止委托合同時委托人和受托人應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MM DD YY DD 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