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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前提與操作規範

壹、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前提

 (壹)解決稅收爭議的途徑

 (二)引起上爭議的焦點

 (三)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風險

 二、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操作規範

 (壹)確定代理復議的操作要點

 (二)代理復議申請操作要點

 復議機關通知不予受理,如果申請人對此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內,如因不可抗力而延誤申請,註冊稅務師應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延長復議申請期限。

 (三)代理復議審理

 (四)復議決定後的代理策略

 1.在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時,分析是否是有意偏袒下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原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壹種情況是看申請人是否隱瞞了某些重要的事實或提供了不真實的資料,如果是,那麽註冊稅務師應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說明,並提示其今後應吸取的教訓。

 2.在復議機關作出變更、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時,註冊師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申請人如何執行稅務復議決定。

 3.在復議機關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請人補正時,註冊稅務師根據情況看壹下整個稅務機關和納稅內之間發生的征納稅爭議過程中還有哪些問題,可以壹並進壹步的申訴得到解決。

 4.在復議機關對稅務機關的不作為行為裁決應在壹定期限內履行時,註冊稅務師應盡快與稅務機關溝通,將所請求的辦稅事項予以完成,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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