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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處理財產損溢審計的待處理財產損溢審計案例

壹、審計案例

案例A公司1996年8月末“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借方余額為460萬元,其中,從應收賬款、呆死賬中轉入100萬元;商品削價損失80萬元;應列未列費用140萬元;

人為因素虛列銷售、虛增毛利所造成的虧損轉入140萬元。

案例B公司平時少轉成本,虛增利潤,造成庫存商品賬實不符,遂從庫存商品二 級賬中轉出85萬元的虧損,列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

案例某市尿素廠1995年12月末“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借方余額為198萬元, 其中1992年發生水災淹沒化肥形成損失掛賬91萬元;因管理不善造成產成品虧損計 107萬元,均掛賬未轉。 上述三個案例中,前兩個案例所核算的內容遠遠超出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核算範圍,屬於亂用會計科目人為調節(虛增)損益,粉飾企業財產狀況的行為。後壹個案例從核算內容上看雖未超出該科目核算範圍,但將正常的費用和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長期掛賬不作轉銷處理,同樣虛增了企業的資產和利潤數額。

二、案例評析

從以上三例有關“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使用不當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時下“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和“待處理財產損溢”三個賬戶(當然還有其他壹些賬戶),既是企業資產總量和質量信息的“放大器”,也是任意調節企業盈虧的主“操縱桿”,其中又以 “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所扮演的角色最為突出。對此賬戶的設置和應用所產生的弊端,審計人員不能不做壹個較深入的分析。

按照企業經濟學中的“經濟人”理論,企業作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場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對其自身所擁有和控制的資財,享有完整意義的財產權利。這壹點在資本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合壹的私人資本企業中,是十分清楚的。即使是在資本的最終所有權、法人財產權和經營管理權發生分離的公眾資本企業中,基於委托.壹代理關系所授受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管理權也是完整產權,不應剝奪和分割,所有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方面,不必要也不可能對企業資產營運和處置等經營業務的細枝末節直接幹預。像資產營運中所發生的財產損失和溢余這類問題,企業完全有權依據公認會計準則即時處理,而不必掛賬等待企業外部的上級審批後才予以轉銷。西方財務會計中普遍沒有“待處理財產損溢”之類的賬戶就是最明顯的反證。事實上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工業企業法》等企業法規條文中,也規定企業有“資產處置權”之說,可惜只是紙上談兵。

就會計準則而言,中西會計準則中都強調會計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報告應遵循權責發生制、配比原則、謹慎性(穩健性)原則的要求。權責發生制要求按照經濟權利、經濟責任是否實際發生來認定和計量企業的收入、費用;配比原則則要求將各會計期間的收入、費用在因果關系的基礎上相互配比;穩健性原則更要求對企業可能發生的費用、損失作出合理預計,對可能發生的收入、利潤則不作預計和認定;此外,客觀性原則也要求企業的會計資料、會計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可靠,不得虛構和隱瞞。而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則把事實上已經發生的費用、損失和溢余掛賬列作資產(或負數資產),以上述會計準則的精神來衡量,設置這壹賬戶顯然有悖於基本會計準則的要求。

從賬戶設置的報表編制原理分析,兩棲***同性賬戶壹般多只在同壹人名或客戶的債權債務類賬戶中使用,且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對於其中有借方余額的明細賬戶,應列為資產,而對有貸方余額的明細賬戶,則列為負債,以如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數額。而按現行制度規定“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不管出現何種方向的余額,均在資產方反映,這就不可避免地混淆資產和權益,誇大或縮小資產和權益的總量及其構成,以及為人為制造虛假會計信息大開方便之門。

正是由於“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設置存在以上弊端,它在應用中所造成的會計信息扭曲失真問題是十分嚴重的。壹是將本來子虛烏有的“資產”煞有其事地列入資產負債表等報表,虛增了企業資產和利潤數額,造成嚴重誤導(說嚴重點是欺騙)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投資與信貸決策的惡果;二是為數不少的企業利用該賬戶隨意混淆、調節資產、費用和損益,成為某些管理者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和政治利益的杠桿;三是其中藏汙納垢,為少數貪汙腐敗分子的不法行為開了壹個極為方便的“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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