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的支付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在自己的銀行支付;
2、以支票或現金方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3、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參保單位和個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繳費方式。
擴展數據: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本條例實施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實施後設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會保險登記證》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
沒有上月繳納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暫確定應繳納數額。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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