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管理規定
1,工作票必須由維護工作負責人填寫。由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票簽發人不得是該項工作的負責人。
2、第二種工作票的安全措施也應全面、詳細,同時應符合實際情況。
3.工作票上所有手工填寫的字跡必須用藍色圓珠筆填寫(包括工作許可證的簽字和危險點分析及安全交底)。
4.當中央信號控制盤、中央信號保護盤、電度表盤和遠動盤工作時,院內工作許可證持有者必須向工作負責人口頭說明哪些是斷電設備,哪些是帶電設備。
5、交底簽字必須在工作票的首頁進行。工作票上的所有簽字必須由本人簽字,不允許代簽。工作票的正反面不允許塗寫。
6.每張工作票允許有三處錯誤(包括安全交底簽字和危險點分析)。
7、第壹種工作票(計劃檢修)必須在前壹天工作前12,運行值班(特殊情況除外)。
8.值班負責人收到工作票後,應立即根據有關規章制度進行審核,如有疑問應及時詢問工作票簽發人。不合格的工作票必須退回,由工作簽發人糾正後執行。
9.“已執行”或“已作廢”章節位於主頁任務欄的右下角。
10.工作票延期,工作負責人應提前兩小時(指計劃工作結束時間)向值班負責人申請,值班負責人應根據工作負責人的申請立即與調度員聯系。調度批準後,值班員應在運行記錄中詳細記錄工作負責人、調度批準人、批準工作時間、姓名和聯系時間。同時,應在工作負責人持有的工作票上辦理延期手續。
11.如果工作票因微機故障而無法執行,必須手動填寫原格式的工作票。沒有票就沒有作業。
12,危險分析和安全交底簽名必須在現場手工填寫。
13、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手中的工作票應在現場辦理工作結束手續,然後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分別在微機辦理工作結束手續。操作人員負責將工作票的手寫部分輸入微機,如有遺漏,由值班負責人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