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應用條件: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搬運材料:
(1) 1份稅務登記表(適用於企業納稅人)。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的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證明身份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6)納稅人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公司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7)改制企業應提供改制相關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8)汽、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生產企業基本信息表。
——生產設備和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的名稱、產品標準和用途。
(9)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商務部門批準的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0)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房產的,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出租房屋的,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首席代表(負責人)的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有關決議和在中國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