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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新消防法有什麽新規定嗎?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七章第七十四條於2008年10月28日經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9年5月28日起施行。《消防法》是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維護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訂、頒布和實施,對於加強我國消防法治建設,推動消防事業科學發展,保障公共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不需要用火許可。

新消防法改革了監督管理體制。壹是改革了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築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制度,其他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消防驗收實行備案和抽查制度。二是強化了消防監督檢查制度,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的職責。三是明確了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規定國家對消防產品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對新開發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按照規定進行技術鑒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四是在明確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時,取消了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行政許可。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應當賠償

新消防法完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制,規定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驗、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專業標準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明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或者不準確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確保社會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依法規範開展。

臨時扣押成為強制措施的新手段

新消防法在繼承現行消防法中強制措施的基礎上,根據消防執法實踐增加了臨時查封措施。修訂後的消防法關於消防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主要包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未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眾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費用由違反者承擔:(1)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或者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4)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決定逾期不執行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新法新增15種違法行為。

新消防法新增15種消防違法行為:

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驗收不合格,未停止施工的;

建築工程投入使用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使用的;

建設單位未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竣工後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的;

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所在同壹建築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報告責任人未及時報警的;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或者部位的;

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或者不準確文件的。新消防法對這些違法行為給予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明確消防安全第壹責任人。

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任何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任何單位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3)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6)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專項消防安全職責:(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施嚴格管理;(3)開展日常消防檢查,建立檢查記錄;(4)對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責任人,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

任何單位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車通道;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單位,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整改檢查後,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責任

新《消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在內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對已經設立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碼頭,以及不再符合消防法要求的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期、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要有針對性地組織防火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並監督落實。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員培訓,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為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和裝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機關報告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時核實並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執行公安機關提出的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重大影響的責令停產停業的意見。

緊急救援為群眾提供了最好的保障。

新消防法進壹步強化了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建設和保障措施,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和裝備。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組織實施專業技能培訓,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和維護裝備器材,提高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承擔以挽救人員生命為重點的重大災害事故等應急救援工作。

加強對執法者的監督。

新消防法專門增加了“監督檢查”壹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不得為用戶和施工單位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寫入新法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在運用市場手段平抑火災風險、輔助社會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是國外消防和保險工作的成熟做法。為進壹步發揮保險在火災預防、風險管理和災後賠償中的作用,新消防法充分考慮我國國情並借鑒國外通行做法,首次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寫入法律,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要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充分利用市場手段化解火災風險。保險公司應積極發展和完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擴大保險在社會消防管理中的作用,完善社會保障機制,進壹步提高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行政處罰力度加大。

新《消防法》適應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對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力度,補充和完善了消防行政處罰制度。

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力度。增加了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調整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了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和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和資格)等六類行政處罰。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和資格)的行政處罰,對壹些嚴重違反消防法律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增加了拘留處罰,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

進壹步明確了行政處罰主體。明確提出消防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較大影響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或者不準確文件,情節嚴重或者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停止執業或者撤銷相應資格。

取消了消防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的壹些前置條件。新《消防法》取消了現行《消防法》對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規定的行政處罰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有利於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隱患,改善城鄉消防安全狀況,依法嚴肅查處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更好地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詳細規定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情況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別規定了罰款和處罰的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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